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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用貨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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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產權署今日(二月二十七日)宣布,《商標註冊用貨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尼斯協定》) 自今日起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尼斯協定》為用於商標註冊的貨品和服務建立了一套國際分類制度(《國際分類》)。《國際分類》由類別列表(共三十四個貨品類別及十一個服務類別),及按照字母順序排列的貨品和服務列表所組成。由締約方的商標當局所發出的與商標註冊有關的官方文件及出版物,都必須包含商標註冊所涉及的貨品或服務在《國際分類》中所屬的類別編號。

  本地的商標註冊制度一直使用《尼斯協定》制訂的《國際分類》。現行的《商標規則》(第559A章)規定,依照現行的《商標條例》(第559章)註冊的商標所關乎的貨品或服務,一般而言須按照在註冊日期有效的《尼斯協定》所採用的《國際分類》而分類。《商標規則》亦規定商標註冊處處長在註冊商標時,須將某些訂明的商標詳情,包括該商標的註冊所涉及的在《國際分類》中的貨品或服務的類別及描述,記入註冊記錄冊。因此現時的商標政策、法例及常規並不會因《尼斯協定》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而有所變更。

  《國際分類》作為國際商標制度的重要基石之一,已被全球約一百五十個商標局採用。《尼斯協定》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將正式確立香港特別行政區採用《國際分類》的安排,亦進一步顯示本港充分支持有關國際準則。

  《尼斯協定》於一九五七年六月十五日簽訂,並於一九六七年七月十四日在斯德哥爾摩以及於一九七七年五月十三日在日內瓦修改、並於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日內瓦修訂。

  有關《尼斯協定》的全文,可瀏覽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網站www.wipo.int/treaties/en/classification/nice/trtdocs_wo019.html。



2013年2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0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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