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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管從香港輸出嬰幼兒配方粉修訂規例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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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二月二十二日)在憲報刊登《2013年進出口(一般)(修訂)規例》(修訂規例),建議規定除非獲工業貿易署(工貿署)署長發出許可證,否則禁止從香港輸出供36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粉(配方粉),包括奶粉或豆奶粉。

  政府發言人說:「我們認為近期配方粉供應鏈失效的情況與水貨客的活動有很大關係,水貨客龐大的需求往往引致本地母親嚴重缺乏某些牌子的配方粉。修訂規例旨在打擊從事水貨活動的人士,把大批配方粉從香港供應鏈中帶走的問題。」

  政府建議修訂《進出口(一般)規例》(第60章,附屬法例A),把配方粉加入附表2第2欄所指明的物品項目中,即規定任何人如輸出該項物品(除法例另有規定外),必須取得由工貿署署長根據《進出口條例》(第60章)第3條發出的出口許可證。

  任何人若違反有關規例,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說:「工貿署一般只向已根據《食物安全條例》登記的『嬰兒╱幼兒╱成長配方粉(供36個月或以下嬰幼兒飲用)』進口商,或根據《食物安全條例》第4(3)(a)條所述無需根據《食物安全條例》登記有關的進口商,發出出口許可證。工貿署會要求申請人在申請許可證時,提交進口單據以證明有關批次的配方粉是直接從外地進口的。」

  「由於現時《食物安全條例》已規定,任何人如在業務運作中進口食物,須備存獲取進口食物的紀錄,我們相信,提交進口單據的要求並不會對進口商造成額外負擔。因應不同的政策原因,香港一直均有對一系列的產品實施出口管制,一般而言,就配方粉實施的出口許可證制度不會影響香港實行自由貿易。」

  考慮到離境人士可能有自用需要,政府建議每名16歲(現時香港的最低法定結婚年齡)或以上人士,可攜帶淨重不超過1.8公斤的配方粉離境。最大的罐裝配方粉一般淨重0.9公斤,因此根據修訂規例,每人可帶兩罐配方粉離境。加入年齡限制是防止兒童被利用攜帶配方粉進行水貨活動。發言人指出,1.8公斤的建議豁免只適用於在每24小時計的首次離境人士。

  政府注意到實施24小時限制在某些例外情況下可能會為旅客帶來不便,故此,修訂規例亦就例外情況作出規定,容許有關人士(年滿16歲)在過去24小時內曾離港一次或多於一次,可攜帶配方粉,但(i)他/她須與36個月以下的嬰幼兒同行;(ii)配方粉須載於非密封容器;以及(iii)配方粉的份量不超逾該兒童由香港的有關出境點前往位於香港以外地方的下一個入境點途中食用的合理份量。

  修訂規例將於二月二十七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修訂規例將於二○一三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2013年2月2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20時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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