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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檢控馬頭圍道樓宇倒塌事件承建商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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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九龍土瓜灣馬頭圍道45J號樓宇倒塌並引致四人死亡及兩人受傷事件的涉案承建商,被屋宇署控以《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40(2B)(b)條下的罪行,今日(二月二十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押後至三月六日判刑。

  被告為上址樓宇的業主所聘請負責在該樓宇進行維修和拆除違例建築物的承建商,但並不是根據《建築物條例》註冊的承建商。該樓宇在被告進行有關工程期間倒塌。屋宇署在完成調查後,就被告所進行有關建築工程的方式相當可能導致有人受傷或財產損毀的危險提出檢控。

  屋宇署發言人強調,除豁免審批工程外,所有建築工程必須由訂明註冊承建商進行。
  
  根據現行《建築物條例》第40(2B)(b)條 ,如進行任何建築工程,而工程進行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損毀的危險,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如屬小型工程,最高可處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十八個月;如非小型工程的建築工程,最高可處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三年。

  發言人提醒市民,任何人士在進行建築工程之前,應先徵詢建築專業人士的意見。根據《建築物條例》,「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已於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全面實施,一般的樓宇維修或清拆僭建物的建築工程已指定為小型工程。任何人如要進行《建築物條例》指定的小型工程,必須委任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及/或訂明註冊承建商進行,以確保安全及避免違法。



2013年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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