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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五題:以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的累算權益抵銷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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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鄧家彪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僱主可使用其為僱員向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支付的僱主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抵銷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須向有關僱員支付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對沖安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在2001至2012年期間,每年分別有多少個和多少百分比的強積金戶口按不同理由被提取累算權益,以及所涉的款項總額為何(使用與附件一之表一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

(二)在2001至2012年期間,每年有多少個強積金戶口被提取累算權益以作對沖安排(即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使用與附件一之表二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

(三)按僱員名下各強積金戶口在2001至2012年期間合共被提取累算權益以作對沖安排的次數劃分,有關的僱員人數(按附件一之表三列出);

(四)按(i)僱員所屬的年齡組別、(ii)僱員所屬的入息組別、(iii)僱員從事的行業,以及(iv)強積金戶口的僱主供款部分在對沖安排後的累算權益結餘額劃分,在2001至2012年期間每年有多少名僱員的強積金戶口的累算權益被提取以作對沖安排(按附件一之表四至七列出);如沒有上述資料,當局會否考慮建立相關的數據庫;

(五)2001至2012年,有多少個屬政府僱員的強積金戶口被提取累算權益以作對沖安排、有關的僱員人數,以及所涉的款項總額和政府部門為何;及

(六)鑑於行政長官在2013年《施政報告》中表示,當局「為進一步增加僱員選擇強積金計劃的自主權,積金局(強制性公積金管理局)正積極研究推行強積金全自由行的配套措施,包括就成立中央資料庫及『一人兩戶口』的研究」,當局有否考慮在推行強積金全自由行的同時,盡早取消對沖安排;如有,詳情及實施的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根據強積金受託人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下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提供的資料,計劃成員基於下述理由領取累算權益的款項總額,數目詳見附件二之表一。

  就個案數目而言,積金局只有基於「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的理由而提前提取累算權益的申索個案數據,該數據已列於上表。

(二)根據積金局從受託人獲得的資料,它們依照強積金條例第12A條,自計劃成員累算權益中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涉及的金額詳見附件二之表二。

  積金局沒有就支付遣散費及支付長期服務金所涉及金額的獨立分項數字,以及涉及帳戶數目。

(三)、(四)及(五)受託人按強積金條例向積金局提交的資料,並不涵蓋問題要求的數據。

(六)於強積金制度實施前,《僱傭條例》已容許僱主以他們在退休計劃中作出的供款,對沖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當年成立強積金制度時,沿用了《僱傭條例》一直以來的安排,政府當時亦經過廣泛的諮詢及平衡各方面的考慮才作出這決定。社會不同界別對「對沖安排」有截然不同的意見,我們必須要謹慎處理這問題。



2013年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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