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13年信託法律(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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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3年信託法律(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13年信託法律(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修訂《受託人條例》(第29章)和《財產恆繼及收益累積條例》(第257章)兩條香港信託法框架中主要的法例,賦予受託人新的預設權力,以便更有效地管理信託,同時提供適當的制衡,以確保受託人妥善行使新的權力。條例旨在將信託法現代化,加強香港信託服務業的競爭力及吸引力,從而提升香港作為國際資產管理中心的地位。

  香港是亞洲主要的國際資產管理中心。據資料顯示,截至二○一一年年底,信託業持有的資產,總值估計達到26,000億港元,而資產管理業務有超過60%的資金來自非香港投資者。

  香港的信託法制度主要以普通法為依據,輔以《受託人條例》和《財產恆繼及收益累積條例》。這兩條條例分別在一九三四及一九七○年制定,一直未有重大檢討或修改。當中的部分條文已經過時,並不切合現代信託的需要。

  近年,英國和新加坡等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都已改革信託法,以利便信託管理和拓展信託業務,因此,香港有必要盡快把信託法例現代化,以提升其作為主要國際資產管理中心的競爭力。

  在考慮市場和信託業所提出的建議、可資比較的司法管轄區的經驗和公眾諮詢所蒐集的意見後,我們於二○○九年就改革的方向性建議進行公眾諮詢,並因應回應者對改革建議的支持和意見,在二○一二年進行第二次的諮詢,就修訂上述兩條條例的具體立法建議廣徵公眾意見。兩次諮詢前後均有向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作出匯報。公眾及立法會對立法建議的回應整體來說都是正面的。我們亦已因應兩次公眾諮詢所得的回應,對條例草案中的立法建議作適當的調整。

  條例草案就本港信託法制度的某些特定範疇,修改普通法的規定及更新現有法例。立法建議可歸納為幾大類別:賦予受託人更大的預設權力;制定適當的制衡措施,以確保受託人妥善行使新的權力;就某些信託的有效性作出規定;廢除針對財產恆繼的規則,以及更改針對收益過度累積的規則。條例草案集中就上述幾方面,改革信託法律,其涵蓋範圍並不包括在普通法下界定如何構成信託或可被視為財產授予人、受託人或受益人的規定,而條例草案未有涵蓋的信託法制度中其他範疇或法例,亦不會受影響。

  首先,就受託人的權力而言,《受託人條例》只訂明預設的規定。該條例賦予受託人的預設權力,只在不牴觸信託文書的條款或任何成文法則的情況下才適用。鑑於現代信託日趨複雜,我們建議擴大《受託人條例》賦予受託人的預設權力,例如委任代理人、代名人和保管人的一般權力和擴闊受託人投保的預設權力,以便受託人在信託文書沒有載列特定條文的情況下,仍能有效地管理信託。我們希望有關建議能讓業界在香港更有效運作信託,提升其競爭力。

  其次,雖然我們有需要賦予受託人更廣泛的預設權力,但同時亦應引入平衡財產授予人和受益人利益的措施,以確保受託人妥善行使有關的新權力,包括訂明受託人的法定謹慎責任,以及引入其他制衡措施。

  此外,我們建議容許設立永久性信託、就財產授予人保留權力及反強制繼承權規則訂立條文,以提高相關法律的確定性,吸引更多人在香港設立信託。

  主席,條例草案能夠將信託法例現代化,對促進資產管理業務的發展,實有積極正面的作用。我希望本會能夠支持盡快通過條例草案,鼓勵更多本地及海外的財產授予人以香港作為管理他們信託的基地,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及資產管理中心的地位。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13年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