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四題:防止濫用公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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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二月二十日)立法會會議上吳亮星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答覆:

問題:

  公屋輪候冊上的申請人數目近年急升,現時已超過21萬。有公屋申請人指出,不少正輪候公屋的基層市民的居住環境日趨惡化,而他們的租金開支負擔亦十分沉重。然而,有傳媒報道,部分公屋住戶的家庭入息已遠超公屋輪候冊入息限額(下稱「入息限額」)但沒有遷出及交還公屋單位,甚至把單位丟空或出租牟利。例如有一些公屋住戶多年來月入超逾七至八萬元,但由於他們擁有的資產未超出入息限額的84倍,因此,根據現時的公屋住戶資助政策,他們仍可繼續租住公屋。有評論認為此情況對大批正苦候公屋的人士不公平並已引起他們關注和不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不實申報家庭入息及資產、丟空單位、非法出租單位及其他不同情況的濫用公屋個案數目分別為何;

(二)鑑於二○一三年《施政報告》提到「房屋署會加強取締濫用公屋」,政府有否制訂更嚴厲的措施打擊濫用公屋;若有,預計該等措施的成效為何;及

(三)對於家庭入息遠超入息限額因此有能力租住私人住宅單位的公屋住戶,當局會否考慮要求他們遷出及交還公屋單位,使正在輪候公屋的人士能盡快獲編配公屋單位,以確保合理分配公屋資源?

答覆:

主席:

  根據政府的房屋政策,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為未能負擔私人租住房屋的低收入人士提供公共租住房屋(公屋)。一直以來,房委會致力確保有限的公共房屋資源合理地分配給最有需要的家庭,因此在一九八七年開始實施「公屋住戶資助政策」,隨後又於一九九六年起推行「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政策」。這些政策措施目的在向相對需要較小的租戶減少房屋資助的水平。根據政策,家庭入息及資產淨值均超逾指定入息(即超逾輪候冊入息限額三倍)及資產限額(即超逾輪候冊入息限額84倍)的租戶,須遷出其公屋單位。

  在現行機制下,住戶在公屋住滿十年或以上,須向房屋署每兩年申報全家入息一次。房屋署前線管理人員會對所有公屋租戶的入息及資產申報進行基本審查。另外,房屋署亦設有中央小組,對隨機抽選的個案、可疑的個案和所有繳交雙倍租金的個案,進行深入審查。

  房屋署同時制定有效的措施,以偵查濫用公屋個案,包括丟空、未經許可而佔用或非法使用公屋單位。前線管理人員藉荌鶡璊敼`租約管理職務或每兩年進行一次的家訪時,偵察公屋單位有否被濫用,並把可疑個案轉交中央小組作深入調查。

  現在我就吳亮星議員的提問答覆如下︰

(一)房委會收回公屋單位的原因很多,包括公屋租戶購買私人或居屋單位而交回單位、單身戶主過世、年長戶主入住老人院而自願遷出,以及房屋署從執行租務管制行動中收回單位等。因涉嫌濫用公屋而被調查的公屋租戶,在調查期間,有時可能會自願交回單位。有些租戶因為得知正在被調查,或明知會因濫用公屋而被收回單位,亦會丟空單位並拖欠租金,被房屋署最終以拖欠租金為理由而收回單位。由於有關個案並不易分類,因此房屋署並沒有備存分類統計數字。總體而言,房委會從現有公屋租戶收回可供編配予公屋輪候冊申請人的公屋單位,每年平均約有7 000多個,其中,直接因被查明濫用公屋而被房委會發出「遷出通知書」後而收回單位的個案,約佔400個,當中四分之三屬於「丟空單位」個案。

(二)為加強打擊濫用公屋,房屋署在2013/14年度將推行以下多項計劃:

(i)額外調派30名經驗豐富的前線管理人員到中央小組,以加強執行打擊濫用公屋的工作,並審查額外5 000個租戶的入息和資產申報;

(ii)調動前線管理人員於二○一三年中推行一個為期兩星期的「特別家訪行動」,探訪由六個管理區域按屋h的個別情況,如投訴個案、人手資源等,揀選的30座公屋大廈租戶,以了解他們的居住情況,及偵察懷疑濫用公屋的個案;

(iii)屋h職員加強巡查濫用情況相對較為嚴重的舊公共屋h;

(iv)安排職員進行網絡偵查,以偵測網上分租公屋個案;

(v)由2013年中開始加強護嶺監察措施,以偵查懷疑濫用公屋的個案;

(vi)與各「屋h管理諮詢委員會」合辦活動,傳遞善用公屋資源的信息,並鼓勵公屋租戶和市民舉報懷疑濫用公屋的個案;以及

(vii)以加強教育及提高善用公屋資源的方式,提升市民的意識。

(三)如上文所述,根據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凡在公屋住滿十年或以上的租戶,須每兩年申報其家庭入息。家庭收入超逾既定入息限額者,須繳交倍半或雙倍淨額租金連差餉。至於選擇不申報入息者,更須繳交雙倍淨額租金連差餉。而須繳交雙倍租金的租戶,他們須每兩年申報資產,以確定其是否符合繼續居於公屋的資格,倘其資產超逾指定限額,須於該年度三月底前遷出其租住的公屋單位。房委會的數字顯示,於二○一二年十二月底,須繳交額外租金或市值租金(註)的公屋住戶只佔總體公屋租戶的約百分之三(詳細資料見附件)。在過去一年,須遷出公屋的「富戶」有80戶。

註:若公屋租戶的家庭總收入介乎輪候冊入息限額兩至三倍之間,須繳付倍半淨額租金另加差餉。若家庭總收入超逾輪候冊入息限額三倍,租戶便須繳付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若租戶選擇不申報資產,或其家庭總資產淨值超逾現時資產淨值限額(輪候冊入息限額的84倍),須遷出其租住單位。若租戶有困難而無法在指定日期前遷出,房委會可批出暫准居住證,讓租戶在該單位暫住,為期最多12個月,期間須繳交相等於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或市值租金(以較高者為準)的暫准居住證費。



2013年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