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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酷刑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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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郭榮鏗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自二○○九年十二月起,政府推行「經改進的審核機制」,即一個非法定及行政機制,以處理根據《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第三條所提出的酷刑聲請。該條文訂明,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國家將有遭受酷刑的危險,不得將該人驅逐、遣返或引渡至該國。在該機制下,聲請人可於酷刑聲請表格內提出聲請的詳細理由,及提供支持聲請的文件或佐證,以確立其酷刑聲請(表格程序)。他們其後便會獲邀出席審核會面,向入境事務主任提供進一步資料及回答問題(會面程序)。如他們不服當局就其聲請所作的決定,可提出呈請(呈請程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過去三年接獲的酷刑聲請當中,每年(i)已處理的聲請數目、(ii)目前尚待處理的聲請數目,以及(iii)已撤回的聲請數目,並按聲請人的原居國家以附件(問題)上的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三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名聲請人(i)已提交上述表格、(ii)其聲請在表格程序後被拒絕、(iii)已進行會面程序、(iv)其聲請在會面程序後被拒絕、(v)已提出呈請,以及(vi)其呈請被駁回;

              涉及的聲請人數目
審核程序        2010   201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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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聲請人已提交表格

(ii)聲請人的聲請
   在表格程序後
   被拒絕

(iii)聲請人已進行
    會面程序

(iv)聲請人的聲請
   在會面程序後
   被拒絕

(v)聲請人已提出呈請

(vi)聲請人的呈請
   被駁回

(三)按拒絕的理由列出在過去三年內被拒絕的酷刑聲請的分項數字;及

(四)在過去三年提交酷刑聲請的聲請人中,每年(i)自願離開香港的聲請人數目,以及(ii)被遞解離境的聲請人數目,並按聲請人的原居國家〔與上述第(一)項表列的原居國家相同〕以下表列出分項數字?

原居國家 年份      下列的聲請人數目

           (i)自願 (ii)被遞解  總數
           離開香港  離境
---- --    ----  -----   --
     2010
     2011
     2012
           
答覆:

主席: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自一九九二年起適用於香港。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於二○○九年十二月引入經改進的審核機制,以確保程序合乎法院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其後,立法會於二○一二年七月通過《2012年入境(修訂)條例》(《修訂條例》),就經改進的審核機制訂立法例,法定機制於二○一二年十二月三日起實施。

  在經改進的審核機制及現行法定機制下,聲請人會被給予合理機會確立其聲請,包括於酷刑聲請表格內詳細述明提出聲請的理由及支持聲請的事實,及於出席審核會面時提供進一步資料和回答關乎聲請的問題。所有聲請人均可透過「當值律師服務」獲得公費法律支援。入境處其後就聲請作出決定時,必須以書面通知聲請人相關理由。不服決定的聲請人有權向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修訂條例》實施前為審理呈請的審裁員)提出上訴,兩者均由退休法官、裁判官出任。

  就問題的各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入境處於二○一○、二○一一及二○一二年分別接獲1 809、1 432及1 174宗酷刑聲請。絕大部分聲請人來自南亞或東南亞國家,包括印尼(27%)、巴基斯坦(19%)、印度(18%)、菲律賓(10%)、孟加拉(6%)、尼泊爾(4%)及斯里蘭卡(4%)。詳細數字載於附件(答覆)表一。

(二)自二○○九年十二月,所有聲請(包括二○○九年十二月前接獲的聲請)均按上文第二段所述的經改進的審核機制及其後的法定機制作出審核。截至二○一二年底,入境處已就2 715宗聲請作決定。當中1 330宗個案提出呈請/上訴,其中1 183宗已完成審理,全部被駁回;另27宗已被撤回,120宗尚待處理。

(三)入境處就酷刑聲請作決定時,須按法院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及《入境條例》第37ZI條規定,考慮每一宗聲請的個別情況及所有相關因素,包括有關國家內的狀況。若有充分理由相信,如將聲請人遣往或移交往存在酷刑風險國家,該聲請人將有遭受酷刑的危險,則酷刑聲請須獲接納為已確立聲請;否則,酷刑聲請須予駁回。

(四)除非聲請人的酷刑聲請已被撤回或獲最終裁定為並非已確立聲請,否則聲請人不可被遣往存在酷刑風險國家。自二○○九年十二月至二○一二年十二月底,共1 159名酷刑聲請者最終獲裁定為不獲確立並被遣送或遞解離港。詳細數字載於附件(答覆)表二。



2013年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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