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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及公司違例經營會社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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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女子及一間公司因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今日(二月十九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罰款4,500元及6,5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於去年七月巡查中環閣麟街一間持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調查期間,牌照處人員喬裝顧客在會社內惠顧食物和飲品,但會社職員並無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分,或邀請其成為會員。此外,調查人員發現會社內的擺設與註冊圖則不符,及會社職員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會員名冊紀錄。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3、19及20項條件。

  在另一宗個案,牌照處人員於去年同月巡查中環榮華里一間持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時,發現會社除了招待非會員外,會社內的擺設亦與註冊圖則不符。此外,會社職員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合格證明書或其認證真確副本及會員名冊紀錄。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2、3、19及20項條件。

  身為上述會社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一名女子及一間公司,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必須遵守證明書上的條件。當局會繼續執法行動,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2013年2月19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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