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十七題:預留用作興建新界小型屋宇的土地
**********************

  以下為今日(二月六日)立法會會議上湯家驊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書面答覆:

問題:

  行政長官在闡釋2013年《施政報告》時表示,房屋和土地供應是政府「重中之重」的工作,但《施政報告》卻隻字不提檢討「丁權」及主要預留作興建新界小型屋宇(俗稱「丁屋」)的「鄉村式發展」用地的用途,以釋放更多土地作住宅發展。發展局較早前披露,政府未經批租或撥用的土地中,932公頃規劃為「鄉村式發展」的用地,而只有391.5公頃規劃為「住宅」或「商業/住宅」用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行政長官為何在《施政報告》中隻字不提檢討丁權及鄉村式發展用地的用途;

(二)「鄉村式發展」的定義為何,政府以何準則將932公頃土地規劃為鄉村式發展用地,以及為原居民預留興建丁屋的土地是否規劃準則之一;如是,原因為何;

(三)有否推算現時有多少名原居民合資格申請興建丁屋;如有,推算的方法、準則和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過去10年,每年有多少宗興建丁屋的申請,以及當中有多少宗由已移居海外的原居民提出和所涉土地面積;

(四)有否推算未來10年會有多少宗興建丁屋的申請和所涉土地面積,以及當中會有多少宗由已移居海外的原居民提出;如有,推算的方法、準則和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有否統計過去10年有多少名非在港居住或出生的原居民申請興建丁屋;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有否研究修窄可申請興建丁屋的原居民的定義(例如,只限擁有香港居留權、在香港出生或於某日期前出生的原居民才有資格申請);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當局有否研究及評估原居民享有丁權對本港的土地供應及發展有何影響;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政府有否制訂檢討丁屋政策的計劃及時間表;若有,詳情為何,以及會如何進行檢討;如否,原因為何;政府有否打算收回原居民的丁權;如否,原因為何;及

(七)過去10年,每年有多少宗修改「農地」或「綠化地帶」的規劃用途以興建丁屋的申請,當中有多少宗獲批和所涉土地面積;過去10年,政府有否主動將土地的規劃用途修改為「鄉村式發展」;如有,修改的次數、所涉土地面積,以及有關土地可供興建多少間丁屋?

答覆:

主席:

  問題中提及的932公頃「鄉村式發展」,及391.5公頃「住宅」或「商業/住宅」用地,是當局於二○一二年十月十七日回覆立法會有關「空置政府土地」的質詢時所提供,在該等規劃地帶內未批租或撥用的政府土地面積數字。當局當時已表明未批租或撥用的政府土地並不等同可供即時發展的用地。有關土地面積的計算方法,純粹是將法定規劃圖則中不同規劃用途地帶所覆蓋的土地面積,減去已批租或撥用的土地面積而得出,當中仍有不少形狀不規則的地塊(例如建築物間的空隙、後巷、以及現有發展、公路或其他設施邊旁的狹窄地塊),未必適合作房屋發展之用。有關統計截至二○一二年六月底。

  正如發展局於二○一二年十月十七日在網頁上公布的未批租或撥用的政府土地地圖所顯示,「鄉村式發展」地帶散布全港不同地區,主要位於新界原居村民的認可鄉村。鑑於分布零散及基建限制,一般而言這些土地不適宜作大規模發展之用。而其中未批租或撥用的土地,不少是小型屋宇間通道或周邊的土地,未必可進一步發展。

  就問題的各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發展局就小型屋宇政策不時進行檢視,而政府就該政策的立場,過去已在不同的公開場合闡述。小型屋宇政策自推行以來,整體社會與鄉郊環境已有重大改變。在現今的土地用途規劃及善用土地資源的前提下,政府認同有檢討小型屋宇政策的需要。而正如上述,「鄉村式發展」地帶散佈全港不同地區,鑑於分布零散及基建限制,一般而言不適宜作大規模發展之用,因此當局不認為單就「鄉村式發展」地帶用途進行檢討會在短中期內帶來大量土地供應。

(二)根據《城市規劃條例》,「鄉村式發展」地帶的規劃意向,主要是就現有的認可鄉村和適宜作鄉村擴展的土地劃定界線。地帶內土地的規劃用途,主要是供原居村民興建小型屋宇之用。規劃署在制定法定圖則的「鄉村式發展」地帶時,會考慮現有的鄉村範圍、未來十年的小型屋宇需求量估算及附近的環境,亦會因應其他個別地點的規劃因素如地理位置、地勢及環境限制等一併考慮在內,例如地形崎嶇、草木茂盛、有特殊生態價值的地方,以及溪澗和墓地等,均不會納入在「鄉村式發展」地帶內。

(三)、(四)及(五)根據新界小型屋宇政策,年滿18歲,父系源自一八九八年時為香港新界認可鄉村居民的男性原居村民,得以一生人一次向當局申請批准,在其所屬鄉村內的合適土地上建造一所小型屋宇自住。

  地政總署未能統計或估計各認可鄉村現時有多少名18歲或以上合資格但仍未申請興建小型屋宇的原居村民數字,原因是這個數目會隨原居村民出生、成長和離世而改變;況且是否申請興建小型屋宇視乎個人環境和意願,不是每名18歲以上的合資格原居村民都會提出申請。

  過去十年(即二○○三至二○一二年),地政總署共接獲16 381宗小型屋宇申請,同期有9 824宗獲批。按年度的申請及獲批數字載於附表一。有為數不少的小型屋宇建於本屬私人業權的土地,該等土地大小沒有劃一標準,故地政總署並沒有現成統計資料顯示所有申請所牽涉的總土地面積。

  小型屋宇申請人若符合小型屋宇政策下合資格原居村民的規定(即申請人年滿18歲及父系源自1898年時為香港新界認可鄉村居民的男性原居村民),地政總署均會考慮其申請,故地政總署並沒有關於非在港出生、非在港居住或從海外回流申請人的統計數字。

  一般而言,合資格原居村民若申請透過私人協約(Private Treaty Grant)方式批出政府土地興建小型屋宇時,如他定居於海外,而未能證明他將返回本港並居於村內的意願,則地政總署一般不會考慮其申請。

  就未來十年的小型屋宇需求,政府並無掌握每條認可鄉村的合資格原居村民對小型屋宇的需求,因此亦無從作出整體的估計。

(六)一如上述,在現今的土地用途規劃及善用土地資源的前提下,政府認同有檢討小型屋宇政策的需要。有關檢討無可避免涉及法律、環境、土地規劃及土地需求等複雜問題,這些問題均需要審慎檢視。對任何關於小型屋宇政策的建議,政府沒有既定立場,我們會保持一貫的開放態度,小心研究每一項建議,與社會各界繼續保持溝通和討論。由於所涉及的問題複雜,在短中期內亦無法從此途徑得到大量土地供應,加上發展局來年已安排了多項大型和複雜的項目進行檢討、諮詢或實施,我們短期內未有就此檢討擬定具體時間表。

(七)過去十年,在劃為「農業」地帶或「綠化地帶」擬作小型屋宇用途的規劃申請(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6條)及修訂圖則申請(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2A條)的數字及涉及土地面積載於附表二。

  一般而言,法定規劃圖則會不時因應規劃因素及環境的改變而作出適當的修訂。過去十年,城市規劃委員會修訂分區計劃大綱圖及發展審批地區圖,涉及改劃「鄉村式發展」地帶的次數為22次,當中約有15公頃的土地由其他土地用途地帶改劃為「鄉村式發展」地帶,但同時亦有約5.6公頃的土地由「鄉村式發展」地帶改劃為其他土地用途地帶。由於有關改劃建議並沒有特別計算可興建的小型屋宇數量,因此我們未能提供有關資料。



2013年2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49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