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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食物及壎竻膚蔽灠岉酗G讀《2013年除害劑(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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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壎竻膚蔽灠炙瓣憭竣憿]二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3年除害劑(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2013年除害劑(修訂)條例草案》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13年除害劑(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通過修訂《除害劑條例》(《條例》),以符合《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及《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有關管制除害劑的要求。政府亦藉此機會更新《除害劑條例》中有關規管除害劑的若干條文。

  這兩條公約是為了保障人類健康和保護環境而訂立的國際公約,使其免受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及有毒化學品,包括除害劑的危害。中國是這兩條公約的締約國,中央人民政府已把兩條公約延伸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在現行的《條例》下,兩條公約涵蓋的所有除害劑,在香港均屬未經註冊除害劑,輸入、製造、售賣、管有和供應這些除害劑,須受《條例》的許可證規定所管制。我們建議修訂《條例》,訂明出口或使用兩條公約所涵蓋的除害劑,亦須取得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署長發出的許可證,以符合兩條公約對規管出口或使用有關除害劑的要求。

  另一方面,兩條公約均不適用於只用作實驗室研究、化學分析或參照標準,而數量不大可能對人類健康或環境構成影響的化學品。因此,為貫徹兩條公約的精神和便利科學研究和化學分析,我們在《條例草案》中建議任何人如輸入、製造、售賣、供應、管有、使用或出口任何公約所涵蓋的除害劑,而該除害劑是載於獨立包裝或容器內,而分量不超過10克或10毫升,並在室內使用或擬在室內使用作實驗室研究、化學分析或參照標準,便可獲豁免遵守領取許可證的規定。上述建議的分量上限應足以作有關用途,但不大可能對人類健康或環境構成影響。

  按照同一思路,政府亦建議,凡是不受兩條公約管制的註冊除害劑或未經註冊除害劑,如載於獨立包裝或容器內,而分量不超過10克或10毫升,並在室內使用或擬在室內使用作實驗室研究、化學分析或參照標準的,則會被剔除於《條例》的涵蓋範圍之外。

  同時,政府建議更新《條例》中有關規管除害劑的若干條文,包括:

(一)訂明針對漁護署署長根據《條例》所作若干決定的上訴,應向根據《行政上訴委員會條例》成立的行政上訴委員會而非行政長官提出。

  這項修訂可讓獨立而公正的組織審理上訴。

(二)把獲授權人員根據《條例》無需手令進入任何處所作例行視察的現有權力限制於:

i. 在根據《除害劑規例》提出的牌照或許可證申請中有述明地址的任何處所或地方,不論是否住宅;或

ii. 任何其他非住宅處所或地方。

  我們相信,這項建議既可讓獲授權人員就除害劑進行例行的視察以保障公眾安全,又可保障該等處所一般享有的私隱,從而在兩種需要之間取得平衡。

(三)免除除害劑容器上須有棱紋的規定,以減輕業界的不必要負擔。

  我們在二○一一年七月曾就上述修訂建議的內容諮詢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壎籵が委員會的意見,委員會對修訂建議表示支持。其後,我們亦諮詢了相關的業界組織,當中包括除害劑牌照和許可證持有人、防治蟲害公司及人員、物業管理公司、草地管理人員、化驗所、學術機構、本地農民、商會組織、環保團體等等,他們均對修訂建議表示支持。

  此外,在草擬《條例草案》時,政府檢視了《條例》的適用範圍。我們認為政府部門應與私人營運者接受同一程度的規管,以確保公眾安全。因此,我們在《條例草案》中建議,經修訂後的《條例》應適用於香港特區政府。另一方面,我們認為應豁免政府及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的刑事責任。我們會採取行政措施,以確保公職人員遵守《條例》的相關規定。而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如真誠行事,亦會獲豁免負上任何民事責任。

  《條例草案》將有利保障公眾安全和保護環境,亦可讓香港完全符合兩條公約有關管制除害劑的要求。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盡快通過《條例草案》。

  多謝主席。



2013年2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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