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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男子違例經營旅館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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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名男子因觸犯《旅館業條例》,今日(二月五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罰款4,500至9,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去年七月及八月巡查分別位於北角英皇道和灣仔駱克道兩所懷疑無牌旅館時,喬裝客人,並成功以日租形式租住旅館的房間。根據牌照處的紀錄,上述處所在案發當日並未獲發有效的豁免證明書或牌照。因此,負責經營旅館的兩名男子均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

  此外,牌照處人員去年六月巡查銅鑼灣百德新街一所持牌旅館時,持牌人未能在牌照處人員要求下,出示牌照或牌照認證真確副本,以及註冊圖則。此外,牌照處人員發現該旅館的設計與註冊圖則不符,間隔的改動亦未經旅館業監督的同意。上述情況違反了牌照的條件第2、3、16及17項。因此,該持牌人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21(4)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最高罰款200,000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呼籲市民致電牌照處的舉報熱線(電話:2881 7498)、電郵至hadlaenq@had.gov.hk,或於網頁(www.hadla.gov.hk)下載表格,以傳真(傳真號碼:2504 5805)舉報違規經營的旅館。



2013年2月5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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