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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四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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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生效日期)公告》(公告)今日(二月一日)刊登憲報。

  該公告公布《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條例》)部分條文將於今年四月二日起生效,包括條例的生效日期、條例的釋義,以及讓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委任公職人員負責及協助執行該條例等條文。

  此外,該公告公布,《條例》的其餘條文則會於今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包括有關售樓說明書、價單、示範單位、參觀已落成的一手住宅物業、交易紀錄冊、一手住宅物業的廣告、銷售安排、臨時買賣合約和買賣合約、失實陳述及傳布虛假及具誤導性資料等條文。

  為確保該條例有效實施,運輸及房屋局轄下將設立「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監管局」,負責發出指引、執法、處理投訴和公眾查詢、推行宣傳和教育工作,以及建立一手住宅物業電子數據庫。

  《條例》分為兩階段實施的安排,可讓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於二○一三年四月二日或其後任何時間,委任一名公職人員擔任監督,以執行其在《條例》下的職能,尤其是向業界發出指引。我們須於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前提供有關指引予一手住宅物業賣方和有關持份者,讓他們預先知悉如何遵行《條例》中的各項要求。

  《條例》於去年六月二十九日獲立法會通過,並於同年七月六日刊憲。《條例》的目的,是進一步提高一手住宅物業銷售安排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以及加強對消費者的保障。倘若違反《條例》規定,最高刑罰為罰款五百萬元及判監七年。



2013年2月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0時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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