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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題:公屋申請人輪候時間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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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三十日)立法會會議上李卓人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編配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單位的申請,政府可否:

(一) 以表格(與附表一同一格式)列出,在2012年底,公屋輪候冊上的申請(包括暫時凍結的申請),按其(i)在輪候冊上登記的年度、(ii)家庭成員人數,以及(iii)選擇的公屋所在地區(市區、擴展市區、新界、離島,以及所有地區)分類的數目;及

(二) 以表格(與附表二同一格式)列出,由2012年4月1日至今,申請人獲安置入住公屋單位的公屋輪候冊申請,按其(i)在輪候冊上登記的年度、(ii)家庭成員人數,以及(iii)獲編配的公屋單位所在地區分類的數目?

答覆:

主席: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的其中一項宗旨,是為不能負擔租住私人樓宇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為此,房委會設有輪候冊供申請人登記。房委會的目標,是把一般申請人(配額及計分制下的非長者一人申請者除外)的平均輪候時間維持在三年左右。

  在既定的計算方法下,輪候時間是以輪候冊登記日期開始計算,直至首次配屋為止,但不包括申請期間的任何凍結時段(例如申請人尚未符合居港年期規定、申請人在獄中服刑、申請人正等待家庭成員來港團聚而要求凍結申請等)。一般申請人的平均輪候時間,是指一般申請人在過去12個月獲安置入住公屋的輪候時間的平均數(註一)。在2012年9月月底,一般申請人的平均輪候時間是2.7年;長者一人申請者的平均輪候時間是1.4年。

  就問題的兩個部分,現綜合回覆如下:

  由於對輪候時間的分布進行詳細分析,需要涉及大量人手和長時間的工作,因此我們未能嚴格依據問題的要求提供數據。不過,鑑於公屋申請人數不斷增加,以及公眾對輪候冊申請人輪候時間的關注,房委會曾根據2012年6月月底數據對輪候冊申請人的安置情況,進行了一個特別的專題分析。有關工作包括以人手詳細翻查部分個案的檔案,核實檔案中的資料,以仔細分析輪候時間的分布,以及個別個案輪候時間較長的原因,當中涉及大量人手。現將有關分析撮述如下,供議員參考。

  在2012年6月月底,公屋輪候冊上有約106 100宗一般申請,及約93 500宗配額及計分制下的非長者一人申請。由於平均輪候時間的指標不適用於配額及計分制下的非長者一人申請者,他們並不包括在上述房委會的分析之內。為詳細研究平均輪候時間指標適用的申請人(即一般申請者(註二))的輪候時間分布,房委會分別就以下兩組不同的申請人進行分析:

(a) 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間,獲安置的約15 000名一般申請人(獲安置的一般申請人);以及

(b) 於2012年6月月底仍在輪候冊上的約106 100名一般申請人(輪候冊上的一般申請人)。

獲安置的一般申請人

  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間,共有約15 000名一般申請人接受配屋而獲得安置。他們的輪候時間分布按所選地區載列於附表三。
 
  在這些已獲安置的約15 000名一般申請人當中,35% 於兩年內獲首次配屋,而過半數(55%)於三年內獲首次配屋。這與在2012年6月月底,獲安置的一般申請人的平均輪候時間為2.7年相符。至於輪候時間為五年或以上而已獲安置的一般申請人,大約半數(48%)涉及各種(或多於一項的)特殊情況,包括取消時段 (35%;主要原因是在詳細審核階段未能符合入息資格規定、沒有依約出席會晤,以及證明文件不足)、透過特快公屋編配計劃獲安置的配額及計分制個案(21%)、更改所選地區(11%)、更改住戶資料(10%),以及基於社會/健康理由而指定編配地點(2%)。

輪候冊上的一般申請人

  2012年6月月底輪候冊上約106 100名一般申請人當中(包括當時申請被凍結和曾經被凍結的申請人),約15%(約15 700人)的輪候時間為三年或以上而未獲配屋。由於他們未獲配屋,其輪候時間是從登記日期起計,直至2012年6月月底為止,但不包括凍結時段。這15 700名申請人的輪候時間分布載列於附表四。

  在上述輪候冊上輪候時間為三年或以上而未獲配屋的約15 700名一般申請人中,約半數(約7 800宗)已屆調查階段。已屆調查階段的申請人即將會獲安排接受詳細資格審核,確定合資格者將會獲得配屋。至於其餘約7 900宗尚未屆調查階段的個案,大多數都選擇市區或擴展市區的單位。對於輪候冊上輪候時間為五年或以上而未獲配屋的個案,房委會特別進行了研究分析。結果顯示,當中40% 涉及不同的特殊情況,包括曾經提供理由拒絕接受所編配的單位(27%)、更改住戶資料(8%),以及取消時段、因社會/健康理由而指定編配地點、申請綠表資格證明書購買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5%)等其他情況。 

註:
一、值得注意的是,輪候冊上一些個案可能由於不同原因曾取消申請(例如在詳細審核階段未能符合入息資格規定、沒有依約出席會晤等)。為給予申請人彈性,在現行政策下,申請人若往後情況有變,而在特定期限內再度符合資格準則,可要求恢復申請。嚴格來說,申請人在取消申請起計直至恢復申請這段期間內,並不符合資格,因此在計算輪候時間上,這段期間不應計算在內。然而,由於電腦系統所限,房委會在計算平均輪候時間時,未能把這段期間剔除。

二、包括二人或以上家庭,及以下一人申請者:
* 經特快公屋編配計劃獲安置的、原屬配額及計分制下的非長者一人申請者;
* 已懷孕滿16周或以上的女性非長者一人申請者(該名胎兒可作一名家庭成員計算);及
* 年滿60歲或以上的長者一人申請者。



2013年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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