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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七題:監管旅行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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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今日(一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謝偉俊議員的提問的書面回覆:

問題:

  大三峽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即「星級假期」)於本年一月八日被旅行代理商註冊處(註冊處)撤銷旅行社代理商(旅行社)牌照。有報章評論指出,(i)「星級假期」的總負債高達六千萬元,而且(ii)不少旅客蒙受損失,(iii)更有因外遊費收據正本未有加蓋印花,未能證明旅行社已繳付賠償基金徵費,因而不受「旅遊業賠償基金」(賠償基金)保障的個案,反映政府的監管工作有嚴重漏洞。當局一早知悉「星級假期」負債沉重,不但沒有及時公布,反而容許其續牌繼續經營,令其可以接受旅客報名參加農曆新年旅行團,以及獲得其供應商提供的服務,此做法等同為瀕臨倒閉的旅行社大開最後斂財之門,將賠償基金當作提款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星級假期」被撤銷牌照前的十二個月內,註冊處怎樣監管該旅行社的財務及營運狀況,為何直至負債累積到高達六千萬元才撤銷其牌照;容許出現巨大財務困難的「星級假期」繼續向旅客預售服務的原因為何;

(二)較早前另一因財困而停止營業的「信成假期」,在結業前的總負債為何;

(三)有否評估賠償基金須分別向受「星級假期」及「信成假期」倒閉影響的旅客作出多少特惠賠償;

(四)註冊處根據甚麼客觀準則(例如負債額佔總資產的百分比)決定撤銷有財務困難的旅行社的牌照;處理涉及不同旅行社的個案的準則是否相同;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有否檢討,「星級假期」的負債累積到六千萬元後才被撤銷牌照,是否反映註冊處監管旅行社的工作有漏洞;如有,檢討的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立刻進行檢討,以避免重蹈覆轍?

答覆:

主席:

  政府一向十分重視旅遊業的可持續及健康發展。旅遊事務署轄下的旅行代理商註冊處(註冊處)負責簽發旅行代理商牌照及相關工作,包括根據《旅行代理商條例》(《條例》)(第218章)監察旅行代理商的財務狀況,具體工作為審批旅行代理商的牌照及續牌申請,以及審閱超過一千六百多間持牌旅行代理商的財務報表。在日常工作中,註冊處會與旅行代理商保持密切的聯繫;遇到緊急事件,註冊處會與香港旅遊業議會(旅議會)和業界協調,也會協助旅議會與其他政府部門聯繫。

  就問題的五個部分,我的回覆如下:

(一)註冊處於二○一二年八月接報知悉「星級假期」拖欠員工薪酬後,隨即兩度派員巡查「星級假期」總部,並且檢查該公司的銀行戶口最新結餘紀錄、員工薪酬發放的紀錄及各分店的支付租金紀錄。由於「星級假期」未能提供流動資產及流動負債的明細紀錄,亦未能提出合理解釋,註冊處向「星級假期」發出書面警告,並且召見該公司的股東及董事,公司負責人承認公司的欠債總額約為二千七百萬元。

  在權衡「星級假期」的當時客量(當時已報名但未出發的旅客約有一萬一千名,涉及旅費約一千四百萬元)和考慮到該公司的營運及財務狀況後,註冊處於二○一二年九月向該公司發出有效期兩個月的牌照,以便公司進行財務和業務重組。註冊處同時就該公司的營業及財務狀況,施加更嚴格的要求,包括要求提交經核數師審核的周年會計報告(截至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經董事會確認的半年度管理會計報告(截至二○一二年九月三十日)、每星期提交按旅行團種類及旅遊套票種類劃分的顧客人數、相關旅費收入、銀行戶口結餘和銀行借貸總額紀錄和提交公司營銷及財務管理策略規劃。

  「星級假期」於二○一二年十月八日提交了截至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的核數師報告。在審核過該公司的核數師報告,以及考慮到該公司財務狀況不明朗的情況後,註冊主任根據《條例》第21條,傳召該公司的控權人於二○一二年十一月六日接受調查。「星級假期」於調查前提交了營業及財務改善計劃書,內容包括出售私人資產套現減債、尋找新股東注入新資金、以及縮減廣告開支及分行數目以降低營運成本,「星級假期」控權人同時承諾注資三百萬元新資金,註冊主任在考慮公司財政狀況和控權人提出的具體改善措施之情況下,向該公司發出有效期一個月牌照(直至二○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註冊主任於牌照到期前再傳召該公司的控權人於二○一二年十二月六日接受調查,並得悉公司被債權人委任的「接管人及經理人」接管了業務和資產,而有關接管人及經理人亦提供證明文件顯示已經在財務上支持該公司的日常營運,以保證旅客的權益,並打算為該公司進行架構及財務重組,繼續經營旅行業務。鑑於接管人及經理人有實質的注資行動和具體架構及財務重組計劃,註冊主任遂繼續批出有效期一個月的牌照,以便公司進行架構及財務重組。自去年八月以來「星級假期」的旅客一直如常出發,而旅客數量及相關旅費金額則由高峰期一萬一千名及一千四百萬元大幅減少至四千二百名及五百五十萬元。

  至二○一三年一月八日,註冊主任傳召「星級假期」的控權人接受調查,接管人及經理人表示停止注入新資金及放棄重組,註冊主任遂根據《條例》第19(1)(c)條撤銷其牌照,受影響的顧客數量及相關旅費金額則進一步降至約一千九百人及二百八十萬元。註冊處隨即啟動旅遊業賠償基金的特惠賠償申請機制,協助受影響的旅客。

(二)自二○一二年四月起,「信成假期」接連出現財務糾紛、內部運作以及人事管理等問題,又與外地接待旅行社出現債務糾紛,其中部分債權人曾向註冊處舉報,亦曾有旅客滯留外地無法順利回港的情況出現。註冊處鑑於「信成假期」出現連串問題,遂於二○一二年五月要求「信成假期」於二○一二年九月提供經核數師審核的周年會計報告,但「信成假期」直至牌照於二○一二年十二月牌照有效期屆滿前仍未能提供該等報告,因此註冊處難以準確地評估該公司的負債情況。

  「信成假期」提交截至二○一二年九月三十日的管理會計報告顯示,該公司的總負債為二百八十一萬元,但註冊處亦曾收到「信成假期」的部分內地合作旅行社指稱該公司欠繳接待團款約五百六十萬元。註冊處鑑於該公司財務狀況不明朗,同時未能按發牌條件要求提交經核數師審核的周年會計報告;與此同時,「信成假期」員工亦曾向勞工處、旅議會及旅行代理商註冊處反映公司多次拖欠薪金問題。遂於二○一二年十一月簽發有效期一個月的牌照,並密切監察其營運及財務狀況和注資的進度。

  「信成假期」在註冊處的監察之下,曾經兩次注入新股本,但是該公司的營業、管理及財務狀況混亂,未能令註冊處信納該公司可在符合公眾利益的情況下繼續經營業務,註冊主任遂於牌照到期前再傳召「信成假期」負責人於二○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接受調查,但負責人沒有出席。「信成假期」的旅行代理商牌照有效期於二○一二年十二月四日屆滿。

(三)我們估計,旅遊業賠償基金須分別為「星級假期」及「信成假期」的旅客作出約二百五十萬元及少於一萬元的賠償。旅遊業賠償基金日前收到三十三宗涉及一百七十六名「星級假期」旅客及港幣約二十三萬九千一百八十元的賠償申請;基金亦曾收到一宗兩名「信成假期」旅客涉及港幣約五千元的賠償申請,但有關申請人其後撤回申請。

(四)根據《旅行代理商規例》(第218A章)第14條,持牌人須備存妥當帳簿,「妥當帳簿」是指可解釋持牌人在業務運作中進行的所有交易,並真實而公平地反映業務狀況。註冊處現行的財務監察機制,要求持牌旅行代理商每年提交經獨立核數師審核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等。

  對於一些負債佔總資產比率較高的旅行代理商(如資產負債情況欠佳及營業出現持續虧損者),註冊處會採取更嚴謹的監察措施,例如要求持牌旅行代理商提交公司業務重組計劃、季度管理帳目、注入新資金及/或發出有效期較短的牌照等,以密切監察旅行代理商的財務狀況。

  由於旅行代理商業務範疇廣泛、經營模式和經營環境各異,以劃一的負債與資產比率上限作為是否簽發牌照的標準並不合適。註冊處在決定是否給予續牌時一般會考慮以下因素:

- 營業狀況是否符合旅議會的規定及是否有議會的有效會籍;
- 財政資料是否反映旅行代理商在財務上可繼續經營業務(例如資產負債狀況、現金狀況、經營盈利或虧損狀況);
- 持牌人在持牌期間是否曾違反牌照條件或處方提出的書面要求;以及
- 公司的所有控權人是否繼續是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的適當的人(例如新的刑事定罪紀錄、破產紀錄以及違反作業守則的紀錄)。

  此外,註冊處可根據《條例》第21條,對旅行代理商作出調查,以便審核持牌人是否有違公眾利益而須暫時吊銷或撤銷其牌照。如無需要立即暫時吊銷或撤銷其牌照,註冊處可考慮簽發有效期較短的牌照,並施加更嚴格的監察措施,以促使旅行代理商改善營運質素。

(五)由於旅行代理商規模和業務範疇不一、經營模式和經營環境各異,單以旅行代理商負債情況來決定是否給予續牌,並不合適。

  如上所述,在二○一二年八月至二○一三年一月期間,註冊主任一直嚴密監察「星級假期」,在維護公眾利益的大前提下,行使《條例》賦予的權力,努力查探並督促「星級假期」改善其財務狀況。事實上,在向「星級假期」施加嚴格的牌照條件和有效期較短的牌照之後,該公司的顧客數量由二○一二年九月初的一萬一千名逐步下降至二○一三年一月初約一千九百名,大大減低了對公眾的影響。

  註冊處不時檢討對旅行代理商的財務監察機制,以確保有效規管旅行代理商,我們會積極聽取業者和公眾的意見,以優化現時制度。



2013年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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