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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題:本地船隻掌管人資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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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胡志偉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議員的書面答覆:

問題:

  交通諮詢委員會轄下交通投訴組回覆一名市民的查詢時表示,根據本港法例,第I類別的本地船隻(包括渡輪)在航行時須由持有船長本地合格證明書的人士掌管(掌管人),而只要在掌管人在駕駛室內監督下,其他人亦可駕駛該等船隻(掌管船隻規定)。該名市民指出,政府沒有就港九小輪控股有限公司轄下渡輪的駕駛人員的資格訂立明確標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根據現行法例,駕駛船隻的人士必須具備甚麼資格或證明,而在掌管人在駕駛室內監督下,沒有相關資格或證明的人士駕駛船隻是否違法;若是,違反哪些法例;若否,當局如何確保沒有相關資格或證明的船員擁有足夠的專業知識駕駛船隻;

(二)是否知悉,過去三年,本港每年從事航運及駕駛船隻等工作的人數分別為何,並按工作類別列出分項數字;船員在正式入職前須接受的訓練為何,當中有否包括駕駛船隻的技術;若有,詳情為何;

(三)上述的掌管船隻規定適用於哪些類型的本地船隻,並列出不同類型的船隻的有關標準為何;及

(四)過去三年,每年船隻碰撞意外的數目為何;當中有多少宗在意外發生時,所涉船隻並非直接由掌管人駕駛,並按船隻的類型列出分項數字?

答覆:

主席:

  就胡志偉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及(二)根據《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第548D章)(《規例》)第47條的規定,第I、第II及第III類別的本地船隻(包括渡輪、貨船和漁船等船隻)於航行時,必須由持有適用的本地合格證明書的船長所掌管。根據目前做法,船長會按需要要求船員在其監督和指示下協助駕駛船隻。

  《規例》要求每艘上述本地船隻上的船長和輪機操作員都必須持有適用的本地合格證明書(*)。要取得證明書,有關人士必須具備所需的船上服務年資、完成指定的訓練課程(**)及通過海事處的考試,以確保取得船長合格證明書的人士對航海和領航技術、船隻操控、《國際海上避碰規例》等有足夠認識。而輪機操作員則必須具備輪機常識、以及認知有關安全和污染控制/預防的方法和措施。

  至於其他船員,他們一般都是在船長監督下執行有關工作,雖然法例沒有就他們的資格作出規限,不過,僱主會因應其工作要求而提供在職培訓,包括緊急事故處理和船隻緊急設備應用。

  根據海事處的記錄,截至二○一二年十一月,六十五歲以下並持有合格證明書的船長和輪機操作員分別有15,548人和10,925人。海事處沒有在船上實際工作人數的統計數字。

(三)上述有關船長和輪機操作員的資格規定適用於第I、第II及第III類別的本地船隻。至於屬第IV類別的遊樂船隻,根據《規例》第47條,若遊樂船隻的長度超過3米或已裝設總推進功率超過3,000瓦的引擎,掌管有關船隻的人士便須持有遊樂船隻操作人本地合格證明書。

  由於第I、第II和第III類別的本地船隻涵蓋不同種類(***),因此海事處會要求合格證明書的持有人擁有較廣泛的航海知識和應用技能。至於遊樂船隻操作人證明書的資格要求,則是針對遊樂船的用途而制定。申請人必須通過考試,或完成核准訓練課程並被審定為合格,以確保遊樂船隻操作人對航駛、船藝及安全,以及輪機知識有足夠掌握。

(四)根據海事處的資料,過去三年發生在本港水域內涉及船隻碰撞的海上意外數字如下: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  ---     ---   
相撞事故(宗數) 183    204(****) 147
接觸事故(宗數) 35     48       35

註:
「相撞」指涉及船隻之間的碰撞。
「接觸」指船隻與物體(如碼頭、堤壩)之間的碰撞。

  海事處指出,上述事故發生時,船隻皆由掌管人駕駛。


*證明書屬三級制。持有船長三級證明書、二級證明書或一級證明書的人士分別可於長度不超過15米、不超過24米和總噸位不超過1,600噸的本地船隻上擔任船長。而持有輪機操作員三級證明書、二級證明書或一級證明書的人士分別可於總功率不超過750千瓦、不超過1,500千瓦和不超過3,000千瓦的本地船隻上擔任輪機操作員。

**適用於申領船長一級證明書和輪機操作員一級證明書。

***包括小輪、挖泥船、乾貨貨船等。
 
****海事處於二○一二年十月十一日曾公布二○一一年的相撞意外數字為203宗,後來發現其中一宗原本認為是發生在香港水域以外的「相撞事故」應該被界定為發生在香港水域以內,因此二○一一年的「相撞事故」應為204宗。



2013年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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