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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刑事恐嚇食環署人員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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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男子因刑事恐嚇一名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人員,今日(一月二十九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處監禁一個月,緩刑一年,並罰款二千元。

  案情指一名食環署人員去年十二月十七日在屯門仁政街一店鋪執行職務,口頭警告該名男子勿非法擴展營業範圍。惟被告拒絕合作,更刑事恐嚇在場的食環署人員。

  食環署發言人提醒巿民應與執法人員充分合作。根據《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第139條,任何人若故意妨礙或抗拒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或對其使用粗言穢語,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他說:「恐嚇執法公職人員是非法行為。定罪後,更會留有案底。」發言人指,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A條,任何商鋪均不得非法擴展營業範圍,呼籲商鋪經營者切勿違法,違者可處罰五千元或監禁三個月。



2013年1月29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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