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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洗黑錢被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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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二十二歲內地男子今日(一月二十三日)在高等法院因洗黑錢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十年半。

  案情透露,警方毒品調查科財富調查組人員於二○一○年調查一個懷疑用作洗黑錢活動的本地銀行戶口,發現被告於二○○九年七月透過秘書公司購買一間本地公司,並在港開設一個公司銀行戶口及一個個人銀行戶口,於二○○九年八月至二○一○年四月期間清洗約一百三十一億元的懷疑犯罪得益。

    經調查後,人員於去年一月二十八日拘捕被告,並控以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被告於昨日(一月二十二日)被判罪名成立,今日被判刑。

    被告在該兩個戶口內合共五百八十八萬元存款已被凍結。警方將根據香港法例第四百五十五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向法院申請充公有關犯罪得益。

  警方重申洗黑錢乃嚴重罪行,市民切勿開設銀行戶口予他人使用或將銀行戶口借予他人用非法用途。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二百一十三號



2013年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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