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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經使用煮食油的回收和循環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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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黃錦星的答覆:

問題:

  早前,傳媒廣泛報道一宗食油分銷商被懷疑出售「地溝油」的事故,互聯網上亦廣泛流傳使用「地溝油」的食肆名單,令市民聞油色變和食肆生意受損。有環保業人士指出,要有效杜絕「地溝油」,政府須透過發牌制度,規定只有持牌回收商方可合法回收及轉售經使用的煮食油(廢食油),並規定回收商須保留回收及轉售的紀錄,以確保該等廢食油的去向有跡可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何政策及措施防止本港食肆的廢食油被運返內地或在香港被加工後作為食油轉售,危害內地及本港巿民的健康;

(二)有否研究內地、美國及歐盟各國規管回收及使用廢食油的政策;如有,詳情為何,並以表列出各國的監管方式;鑑於近年內地傳媒廣泛報道及近期本港發生懷疑出售「地溝油」的事件,有否研究需否立法以作規管;如有,研究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研究以發牌方式規管廢食油回收商的運作,以確保所有被回收的廢食油有跡可尋,以便追查及防止不法之徒將廢食油加工後作為食油轉售,保障公眾的健康?

答覆:

主席:

  傳媒早前關於「地溝油」的報道,引起普羅大眾對食物安全的關注。綜合食物及壎竻翩]食嬪翩^和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提供的資料,食物安全中心一直有透過日常食物監察以監測本港食油的質素,確保符合有關法例及適宜供人食用。現行法例亦規定食物商所進行的混合或提煉食油業務必須申領牌照。食環署自去年十二月起經過一個多月的調查,到目前為止,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事件牽涉所謂的「地溝油」。食環署亦沒有證據顯示有人從食肆收集經使用煮食油,將之循環再造然後在香港再次流入食物鏈中。然而,食環署已決定在現有的法例及執法行動,以至食物監察計劃之上,再採取一系列、一籃子的措施,保障市民食油安全、更加健康。由此可見,政府十分重視食物安全。

  謝偉俊議員的提問主要關注到經使用煮食油的回收和循環再造,因此今日我想從環境保護的角度作綜合回覆:

  首先,我們要了解在香港境內,以至內地、國際間對於進出口廢物的規管,主要建基於《控制危險廢料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巴塞爾公約》)。這項國際公約旨在保障公眾健康,同時保護環境,以免兩者受到有害廢物影響。各締約國須在國內實施管制,防止非法轉移危險廢物,包括禁止從發達國家裝運危險廢物至發展中國家,主要針對有危險、有毒、有害的廢物,如化學廢料、鉛酸電池等。

  中國是《巴塞爾公約》締約國之一,所以這項國際公約亦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而有關的進出口規管已經納入香港的《廢物處置條例》,成為本地法例。《廢物處置條例》透過許可證制度管制廢物的進出口,除進出口廢紙、廢五金等所謂「綠色廢物」等作循環再造外,任何人士進出口廢物均須申領許可證。不過,飲食業所產生的經使用煮食油並非危險廢物,其進出口不受《廢物處置條例》的規管,並符合《巴塞爾公約》所訂的規定,因此在國際間亦沒有對進出口經使用煮食油實施規管。

  從環境保護的角度而言,經使用煮食油適合回收和循環再造,一般會被視為可再用的商品,正如其他「綠色廢物」一樣可以善用;基於善用資源的考慮,世界各地都鼓勵妥善處理經使用煮食油。因此,環境保護署(環保署)對經使用煮食油回收的工作主要集中以下兩方面:

(a) 執行現有環保法例。現時在本港將經使用煮食油循環再造生產「生化柴油」,其生產工序及廠房需符合相關的污染管制法例要求,包括空氣和廢水兩方面,即要按照《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向環保署申請指明工序的牌照,排放廢水方面亦須符合《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的排放標準。環保署會對產生污染的工序及排放進行巡查,以確保符合法例的要求。

(b)鼓勵經使用煮食油的回收及循環再造。首先,環保署鼓勵食肆將經使用煮食油交予具信譽的回收商,以便循環再造成生化柴油或其他物料。此外,政府積極支援環保回收工業,而屯門環保園有租戶從事經使用煮食油的循環再造業務,將本地收集的經使用煮食油循環再造成達到國際標準的生化柴油。另一方面,政府有帶頭作用,透過採用綠色採購政策,帶頭採用生化柴油。政府有關部門,包括懲教署、香港警務處、渠務署、海事處及環保署自二○一二年一月起率先展開為期16個月的先導計劃,在其汽車、船隻、鍋爐、柴油機等重型機械採用B5柴油,使用量約為350萬公升,目的是起帶頭作用,讓生化柴油在香港逐步普及。事實上,本港現時由飲食業所產生的經使用煮食油,除了在本地供生產生化柴油外,我們理解其餘部分有運往鄰近地區甚至歐洲循環再造或作其他用途,包括提煉成生化柴油、用作工業用燃油或製造肥皂等。

  總括而言,由於經使用煮食油並非危險廢物,因此並沒有需要為環境保護的緣故對其收集實施規管。環保署會繼續從環境保護角度對從事經使用煮食油的循環再造及生產生化柴油的工序及排放進行監管,並執行廢物進出口的規管,以確保符合有關法例的要求及履行《巴塞爾公約》下的責任。



2013年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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