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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人及違例管理旅館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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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女子今日(一月二十三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觸犯《旅館業條例》,分別被判罰款二千元及一萬五千五百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於去年五月巡查旺角登打士街一所懷疑無牌旅館時,喬裝客人並成功以日租形式租住該旅館的房間。根據牌照處的紀錄,該處所在巡查當日未獲發有效的豁免證明書或牌照,負責管理該處所的一名女子因而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

  此外,牌照處人員於同月巡查旺角彌敦道一所持牌旅館時,發現該處所的設計與註冊圖則不符、出入口被阻塞及上鎖、以及出路指示燈被遮蔽。該處所未獲得旅館業監督的書面批准前,亦進行了改動、加建或翻新工程。上述情況違反了牌照的條件第3、9、11及17項。作為旅館牌照持有人的一名女子,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21(4)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最高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呼籲市民致電牌照處的舉報熱線(電話:2881 7498)、致電郵至hadlaenq@had.gov.hk,或於網頁(www.hadla.gov.hk)下載表格,以傳真(傳真號碼:2504 5805)舉報違規經營的旅館。



2013年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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