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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管理無牌旅館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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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女子今日(一月二十一日)在荃灣裁判法院被裁定於上水管理一所無牌旅館,被判罰款四千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於二○一一年十一月巡查上水新樂街一所持牌旅館時,喬裝客人,並成功在旅館職員帶領下以日租形式租住新健街另一所旅館的房間。根據牌照處的紀錄,上述處所在案發當日並未獲發有效的豁免證明書或牌照。因此,負責管理該旅館的女子被控在牌照顯示的處所以外的地方管理旅館,違反《旅館業條例》21(3)(b)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違例經營或管理旅館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最高罰款200,000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呼籲市民致電牌照處的舉報熱線(電話:2881 7498)、致電郵至hadlaenq@had.gov.hk,或於網頁(www.hadla.gov.hk)下載表格,以傳真(傳真號碼:2504 5805)舉報違規經營的旅館。



2013年1月21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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