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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就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有關《2012年〈競爭條例〉(生效日期)公告》的議案的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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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今日(一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有關《2012年〈競爭條例〉(生效日期)公告》(2012年第177號法律公告)的議案的發言:

主席:

  立法會於去年六月通過《競爭條例》,訂立法律框架,以處理不同行業內可能出現的反競爭行為,並訂明了設立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和競爭事務審裁處(審裁處),負責執行有關法例。

  我根據法例賦予的權力,於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在憲報刊登《2012年〈競爭條例〉(生效日期)公告》,指定《競爭條例》中的簡稱、釋義,以及關於設立競委會及其運作等條文,在二○一三年一月十八日開始實施;至於關於審裁處的條文,則在二○一三年八月一日開始實施。

  內務委員會在二○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的會議上,同意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該項公告,小組委員會於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進行了會議。我感謝小組委員會主席及各位委員的審閱工作及寶貴意見,並歡迎小組委員會支持制訂該生效日期公告。

  在《競爭條例草案》的法案審議階段時,我們已表明會採取分階段實施《競爭條例》的做法,藉此讓公眾及商界可以在過渡期間,熟習新的法定要求,並作出需要的調整。現階段我們會先實施涉及架構安排的條文,以便成立競委會及審裁處。在競委會成立之後,競委會會根據《競爭條例》的規定,擬備有關競爭守則、集體豁免、投訴及調查的指引,並在發出指引或對該指引的修訂前,徵詢立法會以及競委會認為適當的人士的意見。競委會亦會透過宣傳及教育工作,讓公眾了解《競爭條例》的內容。

  與此同時,司法機構亦會擬備關於審裁處聆訊的附屬法例,並作出其他所需安排,為審裁處全面運作做好準備。待競委會及審裁處的相關準備工作完成後,我們才會全面實施《競爭條例》。

  剛才梁君彥議員及湯家驊議員均就關於將來競委會行政總裁招聘事宜作出發表,根據《競爭條例》,競委會將有權聘請行政總裁及其他員工,以支援競委會的工作。鑑於行政總裁的職位非常重要,我們相信競委會會廣納人才,以確保競委會行政總裁一職能夠由一位合適及富有管理規管機構經驗的人士擔任;而若本地缺乏適當人選,競委會可自行決定是否需要招聘海外專才。

  剛才梁君彥議員亦提到如何確保競委會招聘員工的程序,湯家驊議員亦有提出(如何確保招聘程序)公平及公正。競委會是一個獨立的法定機構,同時亦是一個政府的資助機構。當局會就有關管理政府給予資助機構撥款發出的指引,提醒競委會在招聘職員時,須遵守公平及具透明度的原則。另一方面,根據《競爭條例》附表5第27條,審計署署長可就競委會在執行其職能時使用資源的效率及效益進行審核。競委會亦須向行政長官呈交周年報告、帳目報表及有關的核數師報告,行政長官須將該等報告及報表提交立法會省覽。此外,競委會亦受《申訴專員條例》及《防止賄賂條例》監管。這些措施皆有助確保競委會有效運用其資源及採用一套公平及公正的招聘程序。

  政府當局會與立法會、司法機構以及即將成立的競委會緊密合作,並會和持份者保持溝通,以有效推動各項準備工作,讓《競爭條例》得以全面實施。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3年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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