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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違例經營會社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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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間公司今日(一月十五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被判罰款一萬三千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於去年六月巡查中環德己立街一所持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調查期間,牌照處人員喬裝顧客在會社內惠顧食物,但會社職員並無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分,或邀請其成為會員。牌照處人員亦發現會社內的擺設與註冊圖則不符及在場人數比合格證明書的發證條件上限人數多。此外,會社職員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會員名冊紀錄。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3、6、19及20項條件。

  作為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公司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必須遵守證明書上的條件。當局會繼續執法行動,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2013年1月15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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