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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署(社署)感謝和尊重申訴專員公署的調查報告,並會按需要檢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制度下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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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署發言人今日(一月十日)表示,綜援計劃的經費全由政府一般收入支付,政府有責任合理地分配資源及確保社會保障制度的持續性,因此社署有需要在綜援計劃下制定有關入息及資產審查的規定。
在執行有關入息及資產審查規定時,社署須取得適當的平衡,一方面兼顧老弱傷殘受助人可在原有物業安居的體恤安排,同時須確保公帑能用得其所及幫助最有需要的家庭或人士。
在綜援計劃下,申請綜援人士必須通過資產及入息審查。就綜援受助人擁有住宅物業情況的規定包括:
(1)在資產審查方面,若家庭中有年老、殘疾或經醫生證明為健康欠佳的成員,其自住住宅物業的價值可獲全數豁免計算。
(2)在入息審查方面,如受助人獲金錢援助(包括家人或親友的援助),用作購買物業或其他資產,該些款項會計算為受助人的「可評估收入」,而收到款項後下一個月的綜援金會作出相應調整。
發言人說,上述兩項規定是基於不同的理念及原則,並不存在互相矛盾之處。就資產審查方面〔規定(1)〕,豁免審查是為了體恤老弱傷殘的綜援受助人,讓他們能夠繼續在原有的物業及熟悉的地區安居,享有已建立的鄰里關係。就入息審查方面〔規定(2)〕,綜援的原意是為有經濟困難的人士提供最後的安全網,受助人應先運用本身的經濟資源,包括家人或親友的資助,以應付基本生活需要。
他強調,在綜援計劃下,購置物業並非基本生活需要。事實上,如容許綜援受助人選擇把家人或親友提供的金錢/資源用於個別豁免項目(如自住物業)以符合申領綜援資格,而非先應付其生活上的基本需要,有違綜援計劃作為最後安全網的目的。
此外,申請綜援是以家庭為單位,因為家庭成員之間理應互相扶持。社署在審批綜援時,會了解每宗個案的情況,確保為每個有經濟困難的家庭提供適當的援助。
完
2013年1月1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5時04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