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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八題:管理政府僱員放取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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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皇發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鄧國威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香港郵政一名合約僱員在兩年內獲准放取工傷病假共600多天,但後來被揭發使用偽造的醫生證明書(俗稱「病假紙」)。就政府僱員(包括公務員及合約僱員)放取病假的管理,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過去5年,在任何的12個月期間內共放取病假超過兩個月的政府僱員人數為何(按政府部門列出分項數字);

(二)當局有否機制把政府僱員放取病假的個案,交由其所屬部門以外的其他部門抽樣查核是否有可疑;及

(三)政府會否檢討政府僱員放取病假的現有制度,以防止濫用病假的情況出現?

答覆:

主席:

(一)根據公務員事務局所收集的資料,在二○○七至二○一一年的五年期間,每一個曆年內放取超過30天(註1)病假(註2)(包括工傷及非工傷有關的病假)的公務員人數詳列於附件。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病假紀錄由個別局/部門管理及存檔,公務員事務局並沒有收集各局/部門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病假資料。

(二)政府有既定的機制和措施管理公務員的病假及防止濫用病假,有關機制的目的是在保障患病員工可取得休息及有效管理員工放取病假兩者之間取得平衡。為有效管理員工放取病假,《公務員事務規例》訂明發放病假的安排及防止濫用病假的管理措施,公務員事務局亦已向各局/部門發出病假管理的指引,促請各局/部門管理層注意經常放取病假的員工,及早採取監察行動。對所有非工傷病假可疑個案,各局/部門管理層會考慮適當行動,例如可按機制會見有關人員,了解該員經常放病假的原因。如有跡象顯示該員可能濫用放取病假的權利,可要求員工向指定的政府或醫院管理局診所或醫生求診和提交醫生證明書,否則部門可拒絕批准員工放取病假。如有需要,部門亦可要求該員工接受由醫院管理局成立的醫事委員會作出檢查,並按醫事委員會的建議決定是否批准有關員工繼續放取病假。

  局/部門各自均有管理及監察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病假的機制,各局/部門亦因應其運作情況及需要,參考監管公務員放取病假的機制,適當地制定防止濫用病假的措施。

  就工傷/職業病而放取病假的情況而言,部門會先確認有關個案是否屬於工傷/職業病個案。有關員工須獲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的病假證明書,以證明其病假與工傷或職業病有關。部門如對員工所申請的病假是否因公受傷或與患上職業病有關這點存疑,可要求醫院管理局安排一個獨立的醫事委員會審議有關個案。

  總括而言,不論是工傷或非工傷有關的病假,局/部門可按機制把可疑個案交由醫事委員會審議。如遇上懷疑欺詐的個案,部門可考慮將搜集所得的資料交予警方或其他執法部門處理。

(三)公務員事務局定期檢視局/部門提交有關公務員的病假資料,包括該局/部門內的公務員平均的病假日數、涉及的人數、長期放取病假和懷疑濫用病假的個案數字等,以了解在個別局/部門及整體公務員放取病假的情況。對於個別局/部門公務員比整體公務員平均放取的病假日數偏高或放取長期病假個案較多的情況,當局會要求有關局/部門管理層審視及告知本局導致該等情況的原因、內部病假管理安排及改善對策等,以便本局監察情況和檢視現行病假管理措施的成效。本局不時檢討現行的病假行政措施,以協助各局/部門更有效執行員工放取病假的規定,及對懷疑濫用病假的個案作出適當的跟進行動。

  同樣地,局/部門會適時審視非公務員合約員工放取病假的情況及內部病假管理安排。若懷疑非公務員合約員工濫用病假,局/部門定必採取適當的行動跟進。

註1︰公務員事務局並沒有收集各局/部門內放取病假超過兩個月的政府僱員人數。

註2︰病假按曆日計算;病假期間的星期日、憲報公布的公眾假期,以及有關員工無須上班的星期六上午/下午,均計算入病假內。



2013年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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