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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七題: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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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慧k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壎竻膚蔽灠炙瓣慦漁悜接祁苤G

問題:

  據報,維他命及葡萄糖胺等保健食品在美國及加拿大的零售價僅是本港的三成,因此有不少香港人到當地旅遊或探親時順道大量購買。他們除了把保健食品作自用外,還當作手信送贈親友,甚至於網上轉售或與人交換其他物品。然而,此舉可能觸犯《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中管有或銷售未經註冊藥劑製品的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罰款十萬港元及監禁兩年。另一方面,有市民提出質疑,市面上某些牌子的奶粉有葡萄糖胺成分,而且含量並不低於保健食品,但這些奶粉卻沒有受到相關的規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根據上述條例對管有上述兩類之一的保健食品的人士提出檢控的個案數目、被定罪人士的數目及判罰為何;按管有該等保健食品的目的(送贈親友、交付予囑託他們代購的他人,或轉售)列出被定罪人士的分項數字,以及他們平均管有的數量為何;

(二)為免市民誤墮法網,當局會否加強宣傳,包括提醒入境旅客,不得把在海外購買而在香港屬未經註冊的藥劑製品的上述類別的保健食品送贈他人、交付予囑託他們代購的他人或轉售;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按甚麼準則將含葡萄糖胺並以藥劑劑型形式出現的產品列作藥劑製品;這做法是否國際的慣常做法?
 
答覆:

主席: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藥劑製品」及「藥物」指施用於人或動物並且為下列用途而製造、銷售、供應、要約出售或要約供應的任何物質或物質混合物-

(a)診斷、治療、緩和、減輕或預防疾病或其任何徵狀;

(b)診斷、治療、緩和、減輕任何異常的身體或生理狀態或其任何徵狀;

(c)更改、調節、矯正或恢復任何器官功能。

  《條例》規定,在港售賣的藥劑製品必須向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的註冊委員會(委員會)申請註冊,以證明產品符合安全、品質及效能標準。任何人仕銷售、分銷或因其他用途而管有未經註冊的藥劑製品,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罰則為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就問題各部分的答覆如下:

(一)過去三年,共有23宗涉及管有未經註冊的維他命或葡萄糖氨產品的成功定罪個案,違反《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138A章)第36條。有關個案判罰 1500 元至15000 元不等。

(二)壎芵p於轄下藥物辦公室的網站(www.drugoffice.gov.hk)載有與藥劑製品的買賣及對海外購買自用藥物需注意的相關資訊。當局會進一步加強教育及宣傳,包括向出入境旅客提供教育單張及在壎芵p轄下旅遊健康服務網站作出宣傳。

(三)根據科學文獻記載,葡萄糖氨可以舒緩關節炎症狀。市面上以藥劑劑型形式(例如:片劑,膠囊等)出售的葡萄糖氨產品符合《條例》就藥劑製品的定義,有關產品必須向委員會註冊才可以在港合法售賣。

  除香港將葡萄糖氨列作藥劑製品外,不少國家如澳洲、加拿大、意大利、愛爾蘭、英國等均將含葡萄糖氨的藥劑劑型產品視作藥物監管。



2013年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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