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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九題:司法助理試驗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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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榮鏗議員的提問及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為紓緩及減輕法官面對的繁重工作,以及為年輕律師提供更多培訓及工作機會,當局實施了一項計劃(該計劃),讓已完成大律師或律師實習期的年輕律師可獲聘任為司法助理,協助法官整理及研究有關法律觀點的資料,就上訴及申請事宜進行分析及擬寫備忘錄,就法律論點擬寫備忘錄,以及協助處理法院其他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自該計劃實施至今,平均每年根據該計劃提供的職位總數,以及每年接獲的申請數目和根據該計劃獲聘任的人數為何;

(二)司法機構有否正式檢討該計劃的成效,例如檢視該計劃有何可改善之處,以期提高為個別法官提供的法律協助的水平和質素,及評估該計劃有否提高法院處理案件的效率、是否有助減輕法官的工作,以及有否縮短法院案件的輪候時間;如有,檢討的結果及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司法機構會否考慮擴大該計劃的範圍,仿效美國及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實行的司法書記制度,委派這些年輕律師在指定期間內專責為個別法官工作,以便為各級法院的個別法官提供更有效支援,以及為年輕律師提供更好的培訓和工作機會;如會,計劃的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當局已就所提出的問題諮詢司法機構,並獲司法機構提供以下資料:

  「於二○一○年,司法機構推出司法助理試驗計劃(該計劃)。該計劃的目標如下:

(一)協助終審法院及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的法官(上訴法官)進行有關法律觀點的研究,和協助處理法院其他工作;以及

(二)讓剛畢業而出色的法律畢業生,在開展法律專業前,對上訴程序有深入的了解,並透過與上訴法官共事的經驗而獲益,這有助推動法律專業人員的發展。

  有鑑於上訴法官的工作需要,預計每年會聘用不多於六名司法助理。再者,司法機構認為,為了確保該計劃有效運作,只有剛畢業、出色而又適合該職的法律畢業生,才會獲得聘用。

  有鑑於該計劃的目的,司法助理一般只會獲聘用一年,之後他們會踏入其法律專業的其他階段。故此,司法助理均按非公務員合約條款聘任,為期12個月;亦無須列入編制之內。過去三年(從二○一○年至二○一二年),符合該職基本條件(註)的申請宗數分別為34、12及28宗。適合且獲聘用的司法助理人數分別為五、三及三名。

  司法助理獲指派為上訴法官工作,其職責包括協助進行有關法律觀點的研究,就上訴及申請事宜進行分析及撰寫備忘錄,就法律論點草擬備忘錄,以及協助處理法院其他工作。個別司法助理或會獲安排為上訴法官提供直接支援。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十分重視該計劃,並曾諮詢上訴法官及親自檢視該計劃的成效。檢討結果顯示,該計劃已達所訂的目標,並應在可見的將來按現行條款繼續運作。由於司法機構認為該計劃最適宜於上訴法庭推行,故現時未有計劃修訂該計劃的目標及規模。然而,司法機構將會繼續檢討該計劃。」

(註)基本條件為:(一)持有法律學位,並考取二級甲等榮譽或以上成績,或同等學歷;(二)取得法律專業證書;(三)完成大律師及律師的實習期(或將於該年夏季完成大律師或律師實習期);以及(四)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013年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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