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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澳門簽署仲裁合作安排(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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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今日(一月七日)下午與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在澳門政府總部簽署了兩地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

  根據該項《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安排》),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法院會認可和執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區)按澳門特區仲裁法規所作出的仲裁裁決,而澳門特區法院亦會認可和執行在香港特區按香港特區《仲裁條例》所作出的仲裁裁決。

  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在香港特區或澳門特區作出的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有關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該裁決。

  該《安排》是按照香港和澳門特區《基本法》的條文制訂,內容符合《紐約公約》的精神,亦大致與現時香港及澳門分別與內地就該議題所訂的安排相同。

  《安排》的簽訂將肯定在香港或澳門作出的仲裁裁決可以在對方的地方執行,為兩地司法管轄區就仲裁裁決的相互執行提供簡單而有效的機制。《安排》亦有助促進香港和澳門在民事和商事法律事務的司法合作,提升香港在亞太區作為地區性商事爭議仲裁中心的地位。

  在澳門逗留期間,袁國強亦到訪了澳門的法律和司法部門,包括檢察院、終審法院、行政法務司和法務局,並與相關官員就加強雙方法律和司法交流和聯繫進行了建設性的會談。

  陪同袁國強訪問澳門的還有副法律政策專員(一般法律事務)黃慶康。

  袁國強於今晚回港。



2013年1月7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4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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