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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欺詐被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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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六十六歲男子今日(一月四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欺詐罪名成立,被判入獄三十七個月。

  案情透露,一名受害人於二○○三年向警方報案,指被告於二○○○年邀請受害人的公司投資於一項引擎清潔劑合營計劃。他們並協議由被告作該投資的保證人,如果有關投資虧蝕,被告將把款項全數歸項歸還予受害人。於二○○○年八月至二○○一年一月期間,受害人共於該計劃投資約六百八十萬元。他其後發現被告人較早前已申請破產,更於二○○一年年底開始與被告失去聯絡。受害人未能取回投資款項,他遂向警方報案。

  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商罪科)接手調查案件,並於國際刑警發出國際通緝令。被告其後於二○一一年七月入境美國時被美國警方拘捕,其後引渡回港。

  被告於二○一二年五月被落案控告一項欺詐罪,其後於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被判罪名成立,並於今日判刑。

  警方會繼續與海外執法機關緊密合作,全力打擊商業欺詐行為,及從海外引渡逃犯。警方呼籲市民與其他人達成商業協議前應保持警覺,如有疑問或懷疑被騙,應先諮詢獨立的法律意見。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二百九十三號



2013年1月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21時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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