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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電視和電台業務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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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通訊事務管理局發出:

  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批准轄下的廣播業務守則委員會所作的建議,就《電視通用業務守則-廣告標準》、《電視通用業務守則-節目標準》、《電台業務守則-廣告標準》和《電台業務守則-附帶視像服務廣告標準》作出以下修訂:

1.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在外購作直接轉播的頻道中,處理出現在節目內的廣告材料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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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本地收費電視)和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其他須領牌電視)外購作直接轉播的頻道獲豁免遵守禁止在節目內出現廣告材料的規定。有關豁免將擴展至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本地免費電視)。該項豁免須符合目前適用於本地收費電視和其他須領牌電視的相同條件及以下施加於本地免費電視的附加條件:

(i)持牌機構須作出聲明,確認有關頻道主要供香港以外地區收看,以及持牌機構並未因播放有關廣告而獲得任何收益;

(ii)在外購作直接轉播的頻道中,持牌機構須在每個節目開始時及每隔30分鐘,在熒幕上播出每次為時15秒的公告,讓觀眾清楚知道節目內可能出現廣告材料;以及

(iii)在外購作直接轉播的頻道中,廣告時間內播放的廣告,總計時間不得超逾《廣播條例》(第562章)附表4第11(1)條所訂的時限。

*豁免本地免費電視、本地收費電視及其他須領牌電視外購作直接轉播的頻道須遵守禁止間接宣傳的限制;

*以「外購作直接轉播的頻道」取代「嶼P轉播服務」一詞;

2.有關電視和電台宣傳廣告的宣傳片是否計算在廣告時限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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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業務守則,以清楚說明廣告的宣傳片屬於廣告,並應計算在總廣告時限內;以及

3.以節目形式拍攝的廣告的識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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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以節目形式拍攝的廣告須在整段播出期間,在熒光幕上顯示「廣告」或「廣告雜誌」一詞,以資識別。

  通訊局於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至十月十一日進行公眾諮詢,以收集公眾和持牌機構對電視及電台業務守則建議修訂的意見。公眾人士的回應摘要載於www.coms-auth.hk/filemanager/statement/tc/upload/156/20121116.pdf。

  通訊局在批准有關修訂時,已考慮公眾和持牌機構的意見,並對建議修訂作出適當的調整。通訊局認為有關修訂已在保障觀眾的利益與維護持牌機構的編輯自主之間取得恰當的平衡。

  首兩項建議會於二○一三年一月刊憲後即時生效,最後一項建議設有三個月的寬限期,以便持牌機構有足夠時間與廣告客戶就遵從有關建議所列的新規定作出安排。寬限期由刊憲日期起計算。

  修訂詳情載於附錄。



2012年12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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