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題:公眾集會及示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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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今日(十二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梁繼昌議員的提問的答覆:

問題:

  最近傳媒報道,警方去年拘捕444名示威者及檢控當中的54人。除了拘捕人數較往年大幅上升外,警方根據《公安條例》向45人提出檢控,該數字高於過去14年(即一九九七至二○一○年)的總和。有關注團體指出,近年警方處理公眾遊行和集會的手法有所改變,由過往主要以襲警或阻差辦公的罪行,改為以《公安條例》的條文檢控示威者。該等團體又指出,《公安條例》是殖民地政府因應一九六七年發生的暴動而制定,當中部分條文對公眾遊行、集會,以至個人的行為施加十分嚴厲和廣泛的規管,而該等條文沿用至今。例如,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相當可能會導致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可被判處一年監禁;而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則可被判處五年監禁。此外,市民若參與一個未經批准的公眾集會,須面對最高五年監禁的刑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警方於去年拘捕444名示威者,但只檢控其中54人,原因為何,以及有否檢討警方有否濫用拘捕的權力或作選擇性檢控;並按所引用的法例列出過去十年每年對示威者提出檢控的個案數目;

(二)警方有否就《公安條例》訂立執法指引;如有,詳情為何;有否特別指示警務人員優先考慮根據《公安條例》的條文處理公眾遊行集會的事宜,包括拘捕及檢控有關人士;如有作出指示,原因及詳情為何;及

(三)警方於去年根據《公安條例》起訴45名示威者前,有否就控罪尋求律政司的法律意見;如否,原因為何;鑑於根據現時的檢控政策,警方如要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提出檢控,必須先尋求律政司的法律指引,以及取得副刑事檢控專員的批准,當局會否考慮就涉及公眾遊行、公眾集會及《公安條例》的案件作出相同的規定;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市民享有集會遊行的自由和權利,並受到《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警方一直根據香港法例,以公平、公正和不偏不倚的態度處理所有公眾集會及示威活動。警方的執行方針是致力取得平衡,一方面便利所有合法及和平的公眾集會及遊行,另一方面警方亦須致力減低公眾集會及遊行對其他公眾人士或道路使用者的影響,確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公眾集會或遊行人士在自由表達訴求時,應在遵守香港法律和不影響社會秩序的大前提下,和平有序地進行。

  根據《公安條例》,任何公眾集會或遊行人數若超出法例規限,即50人以上的公眾集會及30人以上的公眾遊行,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在活動舉行前最少七天向警務處處長(處長)提出通知,並在處長沒有作出禁止或提出反對的情況下方可舉行。有關的通知須包括公眾集會或遊行的日期、開始和持續的時間、地點或路線、主題及估計參與人數等基本資料。處長可對已提出通知的公眾集會或遊行施加活動條件,以確保公眾活動的秩序和整體的公共安全,並把有關條件在向主辦者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內事先清楚列明。如主辦者認為處長的決定不合理,可向法定的「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上訴委員會由一位退休法官擔任主席,成員從一個15人小組輪流選出三人擔任,並會在接到上訴申請後於短時間內召開聆訊。終審法院在一宗案件的判詞中指出,香港的法定通知機制在世界各地的司法管轄區極為普遍,並確認這個法定通知機制合憲,亦能讓警方履行職責,即採取合理和適當措施,有助合法的集會和示威以和平方式進行。

  一般來說,警方接獲有關公眾集會或遊行的通知後,會積極與主辦者保持緊密溝通,向他們提供意見和協助。警民關係主任亦會按需要在活動舉行期間前赴現場,擔當主辦者和現場指揮官的溝通橋樑。遊行人士不應有任何破壞公共秩序和暴力的行為。若社會安寧及公共秩序受到破壞,警方有必要採取果斷行動,恢復社會秩序和安全。

  在過去十年(二○○二年至二○一一年),香港每年舉辦的集會遊行數目不斷上升(由二○○二年的2,303宗上升至二○一一年的6,878宗),大部分集會遊行都是和平有序地進行。但過去數年涉及在參與公眾活動期間作出擾亂秩序或其他違法行為的個案有明顯增加,警方因應情況的影響和嚴重性,需要採取果斷行動處理。過去十年的相關數目載於附件。

  在二○一一年,警方在公眾集會遊行期間拘捕了444人,當中397人是在三次公眾活動中,因非法集結、堵塞區內主要幹線、或作出違法行為而被捕。在經諮詢律政司後,警方已就被拘捕人士中54人提出起訴,被控的罪名列於附件。根據警方內部指引,警方如要向任何在公眾活動中被捕的人士提出檢控,以及就引用哪條條文作出檢控,有關警務人員會在提出檢控前徵詢律政司的意見。

  根據律政司提供的資料,所有檢控的決定(不論是引用《公安條例》或《侵害人身罪條例》等檢控)都是按照律政司《檢控政策及常規》內既定及公開的原則作出,不受政治,傳媒或公眾的壓力影響。律政司考慮是否根據《公安條例》作出檢控時,與處理其他刑事檢控個案所考慮的因素,並沒有分別,即是:要考慮證據是否充分、是否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如果認為證據充分,便須考慮提出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警方會繼續與活動主辦者溝通協商,獲取他們的合作,並採取合法措施,從而確保公眾活動舉行期間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2012年12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