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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根據《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條例》動議議案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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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今日(十二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條例》動議議案的發言:

主席先生:

  我動議通過載列於議程內以我名義提出的議案。

  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信保局)於一九六六年根據《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條例》(《條例》)成立。它提供出口信用保險服務,以減低本港的出口商因商業或政治事故而未能收到款項的風險,從而支持出口貿易。

  《條例》第18條訂明,政府須就信保局所應支付的一切款項作出擔保。《條例》第23條亦訂明,信保局根據保險合約所負的或有法律責任,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立法會藉決議而釐定的特定款額。現時,信保局的或有法律責任上限為港幣三百億元。

  截至二○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信保局承擔的或有法律責任總額約為二百九十億元,或核准上限的百分之九十六點八。信保局預計它將會在二○一三年三月底達到或有法律責任的上限。

  在全球經濟持續不明朗的情況下,我們考慮過信保局未來幾年的業務增長,認為信保局應具備足夠的承保能力,繼續為本港出口商尤其是中小型企業提供出口信用保險。我們建議把信保局所負的或有法律責任上限由三百億元增至四百億元。信保局估計新上限足以應付未來四年的業務增長。

  我想強調,或有法律責任只是指信保局在任何時間就其發出所有保單的最高負責總額,實際上信保局以往的賠償數字遠低於或有法律責任上限。鑑於信保局採取審慎的經營方針,而且財政狀況穩健,我們預期政府至少在短至中期無須為信保局所應付的責任提供財政支援。信保局會繼續恪守審慎風險管理的原則經營業務。

  主席,我謹此提出議案。



2012年12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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