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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食物及壎竻膚蔽矕N「促請政府規管保健食品」動議辯論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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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壎竻膚蔽灠炙瓣憭竣憿]十二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促請政府規管保健食品」動議辯論的開場發言:

主席:

  首先多謝李國麟議員提出有關「促請政府規管保健食品」的動議及麥美娟議員、方剛議員、梁家傑議員提出的修正議案。我會首先在開場發言講述現時的情況,然後在聽取其他議員的發言後,在總結發言中再作整體的回應。

  正如剛才數位議員,包括李國麟議員、方剛議員及梁家傑議員均指出,「保健食品」的定義,在國際間並無定論。雖然每個國家也有一個定義,但每個國家的定義均不同。類似的產品亦有不同的名稱,例如膳食補充品、營養補充劑、處方食品、功能食品及天然健康食品等。而為出售該等產品所作的保健聲稱,正如麥美娟議員所說,是五花八門。正如李國麟議員所說,雖然現時本港確實沒有一條專門的法例規管「保健食品」,但在市面上的口服產品,正如數位議員所說,會按現行數條不同的法例規管。若屬藥物的產品,《藥劑業及毒藥條例》規管含有西藥成分的保健食品,有關的詳細內容我不加以說明。

  另一方面,若符合《中醫藥條例》中成藥定義的產品,即純粹由中藥作為有效成分並有治療或保健用途的產品,均受《中醫藥條例》規管。同樣地,這類產品亦須符合安全、品質和成效的規定,才可註冊。《中醫藥條例》亦就註冊中成藥的標籤作出規定,包括要求標籤列載主要成分、用法、用量及生產地等資料。

  大家可以留意到,議員在較早時發言提出的例子,當中不少提及到我剛才所說,由《中醫藥條例》涵蓋的中藥。就以上兩類含西藥或中藥成分的產品,壎芵p會經常派員巡查有關商鋪,檢查出售的產品是否含有虛假或不同於註冊時所批准的說明。壎芵p亦會對網上售藥作出監控及調查,亦會不時抽取市面上出售的這類產品化驗,並會對投訴作出調查及跟進。若經調查及化驗後發現產品含有未經註冊的西藥、例如方剛議員提到,含重金屬及其他有毒元素含量超標,或不符合註冊規定等問題,壎芵p會採取適當行動,包括要求商鋪即時回收產品。

  至於不屬於中藥或西藥的產品,正如數位議員所說,則如食品般,受《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或《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的監管。在這方面,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會不時抽取市面上出售的食品化驗及檢查其食物標籤及營養標籤,確保它們適宜供人食用和符合有關法例的規定。當發現不合格的樣本或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時,食安中心會採取有效的措施,包括追查來源、指令回收、對有關的食物商發警告信,甚至提出檢控等。

  另外,幾位議員亦提到有關廣告及宣傳方面。除了在藥物及食品的安全性、成效及品質方面作出規管外,現時有不同的條例,對具聲稱有保健功效的食物的廣告及聲稱方面作出規管,包括《不良廣告(醫藥)條例》。這條例正如梁家傑議員指出,曾在今年修訂,加入另外六組的保健聲稱,但亦有一些原本已加入的聲稱不獲通過,但我想在此指明,這條例的用意主要是為了特定的疾病或病理情況作為規管,不希望市民患有在條例內指明的情況或病徵時自行服藥,因而耽誤治療。

  另外,《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亦規定,任何人在出售的食物上所附加的標籤或發布宣傳品,如對食物作出虛假說明,或預計會誤導他人,即屬違法。此外,按照《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訂立的營養資料標籤制度已在二○一○年七月一日生效。營養資料標籤制度其中一個目的就是規管有誤導或欺詐成分的營養標籤和聲稱,確保有關資料符合法例訂明的條件。

  就一般的商品,包括保健食品而言,《商品說明條例》、《廣播條例》及《廣播(雜項條文)條例》下的相關條文或守則規定,有關廣告及宣傳不得就產品作出虛假或與事實不符的描述、聲稱或說明。

  在開場發言中,正如數位議員所說,我首先證實香港的確沒有一條條例專門監管保健食品。我們暫時的確以不同的條例,包括中藥及西藥方面進行監管,主要確保這些食品的安全,或市民不會在不知道的情況下服用其實是藥物的產品,因而產生副作用。另一方面的規管集中在營養食品的宣傳廣告及功效聲稱,或宣傳手法方面的規管,兩方面是分開的。我們現時已對聲稱具有保健功效的食物,以不同的條例規管。壎芵p、食物安全中心及有關部門亦不時根據風險評估,在市面上抽取產品的樣本化驗,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設有處理不良反應事故的呈報機制,以確保產品的安全、成效及品質,保護市民的健康。

  主席,我的首階段發言至此,正如我剛才所說,我會在聽取其他議員的發言後,再作總結,向大家表達我的看法。



2012年12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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