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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例經營及管理會社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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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今日(十二月十二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分別被判罰款二千五百元及八千一百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於去年八月及今年五月分別巡查尖沙咀亞士厘道兩所會社。

  在第一宗個案,牌照處人員發現會社在調查當日並未獲發有效的豁免證明書或合格證明書。因此,負責管理該會社的男子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4(1)條。

  在第二宗個案,牌照處人員巡查一所持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時,發現會社除了招待非會員外,會社內的擺設亦與註冊圖則不符及在場人數比合格證明書的發證條件上限人數多。此外,會社職員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合格證明書和會員名冊紀錄。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2、3、6、19及20項條件。作為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女子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必須遵守證明書上的條件。當局會繼續執法行動,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2012年12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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