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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今日(十二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何俊仁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5條,任何人如知道或懷疑任何財產為犯罪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俗稱「洗黑錢」),即屬犯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有多少人因觸犯上述條文而被判罰,以及有關案件所涉黑錢的金額一般為何;法庭對被定罪人士一般施加的判罰為何;及
(二) 過去三年,當局投放多少資源於宣傳及公眾教育(包括實際開支數目),教導大眾如何避免觸犯上述條文,以及有關的宣傳及教育活動的詳情(包括舉行講座的次數);有否檢討當局投放的資源是否足夠?
答覆:
主席: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5條,任何人士若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即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五百萬元及監禁十四年。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負責統籌有關香港整體打擊清洗黑錢/反恐融資的政策和制訂改善措施,並協調相關的宣傳及教育工作。而保安局則分擔推行部分打擊清洗黑錢/反恐融資的工作,例如就「指定非金融企業及行業」落實有關打擊清洗黑錢的要求。
就議員的提問,經諮詢有關政策局及部門,現答覆如下︰
(一)由二○○九年至今,因觸犯《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條而成功被檢控的人數統計如下:
二○○九 二○一○ 二○一一 二○一二
(截至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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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被
檢控人數 307 360 246 148
以上成功被檢控人士的判刑由一年至六年監禁不等。至於案件所牽涉的犯罪得益金額,有關部門並未有紀錄。
(二)負責處理防止洗黑錢罪行的政策及法例的政策局、執法部門及相關監管機構,一直均致力全方位推動公眾宣傳及教育活動,包括與金融業界及指定非金融企業及行業合作,協助他們制定行業守則或指引,並合作進行培訓的工作,加強各業界從業員對相關法例的認知,例如,在二○○九年至二○一二年間,共與各有關業界合辦約一百場講座。
政府當局及相關監管機構亦有製作宣傳物品,例如海報、單張、宣傳短片及廣播聲帶,解釋有關打擊洗黑錢活動的法例要求,例如舉報可疑交易,以及要求相關行業的從業員需按法例、行業守則或指引,查證客戶身分及保存交易紀錄。
政府當局與各監管機構會繼續這方面的宣傳及教育工作,並不斷檢討這些工作的成效,確保與時並進。
完
2012年12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2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