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七題:律政司司長作為慈善事務守護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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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五日)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律政司的網頁的資料,律政司司長是慈善事務的守護人。有市民指出,律政司因此有責任和法定權力保障所有慈善事務的利益。據悉,有一位女士的遺產金額達數百億港元,而其遺囑指明:「我所有財產於我離世之後全部撥歸『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該筆遺產的具體金額;

(二)律政司司長在上述個案中扮演甚麼角色;

(三)當局做了甚麼工作,以確保該筆遺產得以妥為保存,並撥歸「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華懋基金),作慈善用途,而不會被挪用作其他非慈善用途;有否評估該等工作的成效,以及該筆遺產至今是否得以妥為保存,並將可撥歸華懋基金,作慈善用途;若有評估,結果為何;及

(四)有否評估,華懋基金現時的管理和營運能否確保該基金的絕大部分資源會用於推行慈善工作及以符合公眾利益的方式運作;若有評估,結果為何;若沒有評估,會否進行評估和公布結果;當局會否監管華懋基金的管理和營運,以履行律政司司長是慈善事務的守護人的責任?

答覆:

主席:

  就問題各個部分,本人回覆如下:

(一)關於提問涉及的遺產個案,律政司知悉該筆遺產的大約估值。鑑於該筆遺產的最終分配(包括撥歸慈善事務的分額)仍有待遺囑條文的詮釋案件審結後,由法庭確定。現階段有關該筆遺產的管理的詳細事宜,由法庭委任的獨立臨時遺產管理人負責,當中所涉具體情況(包括已查明所屬資產的金額),均受法庭監察及不作公開。因此,律政司不宜在法律程序以外公開該筆遺產具體涉及的金額。

(二)律政司司長在該個案中是以慈善事務守護者的身分行事,並已展開訴訟,就遺囑條款的真確解釋向法庭尋求指示,以確定該筆遺產的最終分配。此外,由於該筆遺產涉及慈善利益,作為慈善事務守護者,律政司司長也一直關注該筆遺產的管理狀況。

(三)該筆遺產自二○○七年十二月在律政司和有關當事人同意下由法庭委任的獨立臨時遺產管理人管理(有關獨立臨時遺產管理人一直由專業會計師擔任)。按照法庭命令,臨時遺管理人獲授權管理該筆遺產中的財產及事務。臨時遺產管理人的主要職責是查明和保護該筆遺產下的財產,包括作出合理及必要的查詢或開展相關法律程序,以及要求任何保管、控制及管理屬於該筆遺產的財產的人士交出及轉移有關財產予臨時遺產管理人,以確保該筆遺產得以妥善保存。除非先得到律政司及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下稱「華懋慈善基金」)雙方的同意或法庭批准,臨時遺產管理人不得分配遺產。臨時遺產管理人亦須定期向法庭、律政司及華懋慈善基金遞交報告,交代遺產管理的情況。

  換言之,該筆遺產的管理及保存主要是由獨立臨時遺產管理人負責。臨時遺產管理人作為法院人員(officer of the court)須就遺產管理事宜向法庭負責,而法庭亦有權在有需要時向臨時遺產管理人頒布指令。

  律政司也一直關注該筆遺產的管理狀況及與臨時遺產管理人保持聯繫,包括審閱臨時遺產管理人的定期報告,及按情況進一步向臨時遺產管理人了解相關事宜,並在有需要時協助法庭處理臨時遺產管理人在過程中提出的法律程序。

  如上文所述,該筆遺產的管理主要是由獨立臨時遺產管理人負責。臨時遺產管理人的工作受法庭監督,律政司也一直保持關注。如有需要,律政司會按情況進一步向臨時遺產管理人了解遺產的管理狀況。

(四)一般而言,各類慈善組織通常可以在各自的決策組織下,按照本身的組織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獨立運作,除法例另有規定外,有關慈善組織可自行決定如何向公眾交待其運作。律政司司長作為慈善事務守護人,是慈善法律程序的必然一方,並且代表慈善組織的實益權益或宗旨,但並非主動規管慈善組織的「規管者」。除非有充分資料或證據顯示任何慈善組織有可能出現違反慈善信託或行政失當從而損害慈善組織的實益權益,律政司不會就個別慈善組織的管理和營運主動進行查詢或評估。

  再者,如上文第(三)部分答覆所述,提問涉及的遺產,現時由獨立臨時遺產管理人全面管理和保存,最終分配仍有待遺囑條文的詮釋案件審結後,由法庭確定。律政司會密切留意法庭就該案件作出的判決,如有需要,會作出適當跟進。



2012年12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5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