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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廖長江議員的提問及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答覆:
問題:
根據上月起實施的僱員自選安排(半自由行),僱員可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強積金)供款的累算權益轉移至合意的受託人所營辦的強積金計劃。有市民向本人反映,市場上有眾多的強積金計劃和基金類別可供選擇,使人眼花撩亂,無所適從,他們擔心誤選投資表現差劣的強積金計劃。然而,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除了提供各強積金計劃的基金開支比率的比較表外,一直沒有提供強積金計劃的投資表現的比較資料,反而消費者委員會在今年十月發表了一份強積金計劃收費和回報率的研究報告。此外,亦有市民向本人反映,希望強積金計劃能提供更多投資選擇,以增加回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積金局為甚麼一直沒有提供強積金計劃的投資表現的比較資料;積金局會否定期發表此類資料,以協助僱員和僱主作出明智的選擇;是否知悉積金局會否設立監察機制,推動受託人改善旗下強積金計劃的投資表現,例如要求投資表現持續差劣的受託人提交報告及對他們作出警告,如多番警告後仍未有作出改善,則考慮將有關受託人除名;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有市民指出,有不少基金投資公司旗下非強積金計劃的基金的投資表現良好,但該等公司作為受託人管理而收費相若的強積金計劃的投資表現卻差勁,是否知悉積金局有否就上述情況作出研究;若沒有研究,原因為何;若有研究,結果為何,若這情況確實存在,積金局有否要求有關的受託人交代原因;及
(三)政府會否考慮改革強積金計劃,以增加可供市民選擇的投資組合和模式,例如讓市民以供款作置業首期或購買醫療保險之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為協助強積金計劃成員作出適當的投資決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一直廣泛宣傳就計劃成員作出強積金投資決定前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產品的特點(例如:基金選擇、風險程度及過往回報表現)、服務、基金收費,以及個人因素(例如:個人投資目標及承受風險的能力)等。就回報水平,積金局認為基金過往的投資表現並非未來表現的可靠指標,公眾直接比較不同強積金計劃及基金投資表現資料的時候,必須有此理解。
自二○○六年起,積金局定期公布各類基金的投資回報資料,並在網站登載各個強積金基金的便覽,概述有關基金在報告發表日之前一年、五年和十年的回報及收費情況。積金局規定受託人必須以統一的格式,提供這些表現資料,方便計劃成員進行比較。另外,市場亦有提供強積金基金表現的資料。自二○○七年起,積金局在網站加入超連結,連接香港投資基金公會網頁,以便計劃成員瀏覽公會就基金投資表現提供的對比資料。由本月中起,積金局會在其網站直接登載有關資料。總的而言,政府認為積金局應不斷完善強積金制度下的資料披露,過程中必須充分考慮公眾的意見。
就強積金受託人的監察,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的規定,核准受託人必須確保其投資經理為計劃成員的利益行事,及履行監督並妥為監管投資經理的責任,以確保他們遵從《強積金條例》的法定投資要求。除發出指引及指示,說明核准受託人應如何履行上述責任外,積金局亦透過實地巡查及其他監督措施,例如審核核准受託人所呈交的定期報告,進行監察。
(二)我們須明白要合理地將強積金基金與非強積金基金的收費及投資回報作直接比較,是有相當的難度。具體來說,強積金基金與非強積金基金的收費結構不盡相同:有別於非強積金基金,強積金基金並不會收取任何認購或贖回費用;而收取僱主供款、協助追討拖欠供款等行政工作引致的費用,亦不適用於非強積金基金。就投資回報而言,必須留意的是,與市面上某些零售投資基金相比,強積金基金的投資策略須符合《強積金條例》訂明的投資規定。由於設立強積金制度的目的是要協助計劃成員為退休生活早作儲備,因此強積金基金一般較�茩囿矕薯^報和風險防範,所以把強積金基金的短期投資表現與非強積金基金的表現直接比較,並不恰當。儘管如此,積金局曾分析二○一一年十月至二○一二年九月這一年間的基金投資表現,結果顯示強積金基金的表現與非強積金基金相若。這結果與積金局早前委託機構,檢討強積金股票基金表現所得的結果,大致吻合。根據該檢討結果,由強積金制度成立至二○○八年年底間,強積金股票基金的投資表現優於同類型的認可非強積金股票基金,而與相應的指數基金相若。
就此,政府會與積金局積極跟進改革措施,希望能促使強積金收費在合理時間內有較大幅度的下調,從而提高計劃成員獲取的回報。
(三)強積金制度是香港退休保障制度的重要支柱,旨在協助就業人口為退休生活早作儲蓄。雖然有個別其他地區的退休保障制度容許僱員按一系列不同理由提取權益,例如支付購置物業的首期付款,但相對於強積金制度,該等制度涵蓋更廣泛的社會政策,何況它們是建基於遠較強積金為高的供款率,並非香港社會現時所能接受的。
積金局早前根據過去多年累積的運作經驗和收到的意見,檢討了提取強積金權益的規定,並在今年較早時候完成公眾諮詢。大多數回應者均贊成諮詢建議,明確容許計劃成員在年滿65歲後分階段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的選擇,並讓證實患上末期疾病的計劃成員可提早提取強積金權益。積金局現正擬備詳細的立法建議。
下一步,政府與積金局會跟進改革強積金制度,包括檢討強積金制度下的基金選擇。我們在為計劃成員提供投資選擇的同時,要顧及這些選擇能否為他們的退休保障帶來實際裨益。我們會在進行這項檢討及考慮其他改革強積金制度的可行方案時,邀請公眾參與表達意見。
完
2012年12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