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律政司司長動議修訂《2012年律師帳目(修訂)規則》及《2012年會計師報告(修訂)規則》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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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今日(十二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修訂《2012年律師帳目(修訂)規則》及《2012年會計師報告(修訂)規則》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通過上述議案,其內容已在發給各位議員的文件中列出。這項議案建議修訂《2012年律師帳目(修訂)規則》及《2012年會計師報告(修訂)規則》。

  在取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事先批准後,香港律師會理事會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第73條訂立這些規則。《2012年律師帳目(修訂)規則》的主要目的,是列明律師在處理當事人款項時所須遵守的原則,並將經修訂的《律師帳目規則》的適用範圍,伸展至律師法團、外地律師及外地律師行。《2012年會計師報告(修訂)規則》主要是修訂「當事人帳戶」一詞的現有定義,並加入「律師」一詞的新定義。

  這兩套規則和另外三條根據第159章訂立的相關附屬法例,在二○一二年十月十七日提交給立法會省覽。立法會內務委員會隨後成立小組委員會,審議上述五條附屬法例。

  在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的立法會小組委員會會議上,律師會代表同意小組委員會法律顧問的建議,對《2012年律師帳目(修訂)規則》及《2012年會計師報告(修訂)規則》作出若干修訂。這些修訂得到小組委員會支持。

  大部分建議修訂都是對有關規則內中英文文本作出草擬方面的修改,不會影響有關條文的實質內容。政府當局對這些建議修訂並無異議。在這個情況下,我同意就律師會及小組委員會所同意的修訂建議提出這項議案。

  我希望藉此機會,向小組委員會主席郭榮鏗議員及其他成員致意,感謝他們所付出的努力。

  主席,我謹動議通過議案。多謝。



2012年12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