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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題︰職業司機健康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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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單仲偕議員的提問及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答覆︰

問題︰

  近日,職業司機身體不適引致交通意外的問題,引起市民的關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各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專營巴士、非專營巴士、渡輪、鐵路、山頂纜車及電車)的營辦商,對其駕駛員在入職時及在職期間的身體健康狀況有何要求,包括他們接受定期體格檢驗的安排、須通過甚麼檢驗項目,以及他們在甚麼情況下須申報健康狀況;

(二)過去三年,各類商用車輛駕駛執照的新申領和續領數目的趨勢為何,以及申請被拒的宗數及有關原因為何;商用車輛司機因身體不適引致的交通意外數目,以及造成的傷亡人數為何;及

(三)鑑於《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訂明,年滿七十歲或以上的人士在申領或續領駕駛執照時,須提交由註冊醫生簽發的健康證明書,證明該申請人的身體健康狀況適宜駕駛其申請類別的車輛,政府會否針對商用車輛的駕駛執照,研究把上述規定的年齡下限降低,以及增加申請人須通過的體格檢驗項目?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關注職業司機,包括公共交通工具司機的健康情況,亦明白駕駛人士的身體狀況對確保道路使用者安全,十分重要。所有駕駛人士,包括職業司機均有責任確保自己只在身體狀況合適時才駕駛,並因應自己的實際需要,透過健康檢查去了解自己的身體狀況。

  現時本港的法例對所有駕駛人士的身體狀況有基本的要求。《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香港法例第374B章) (下稱《規例》)規定申請新領、重發或續期駕駛執照人士,若患有《規例》附表一所指明的疾病或身體傷殘或任何其他疾病或身體傷殘,例如:癲癇症、精神紊亂、高血壓或其他因由以致有可能突然暈眩等,以致他在駕駛時會對公眾構成危險,便須在申請表上作出申報。有關疾病及身體傷殘項目,詳見附件一。如運輸署署長基於有關聲明,覺得申請人有所指的疾病或身體傷殘,得拒絕其申請。

  此外,《規例》規定年滿七十歲或以上人士,在新領或續領駕駛執照時,必須提供一份不早於申請前四個月由運輸署署長所接納的註冊醫生所填寫及簽署的體格檢驗證明書,以證明有關申請人的健康狀況適宜駕駛;而《規例》亦訂明該申請人只可選擇為期一年或三年的駕駛執照,有別於一般可申領十年期的駕駛執照。

  運輸署亦提醒公共交通營辦商及司機團體注意駕駛者的身體狀況,並須作定期檢查,及駕駛者在當值時若感到不適,應停止駕駛。

  就單議員問題的三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當局高度重視公共交通行車及航行安全,並通過法規、公眾教育及與業界定期的會議,提醒業界所有職業司機都應注意健康,有關營辦商都應作出合適的體檢及申報安排。

  就包括專營巴士、非專營巴士以及電車在內的路面公共交通工具而言,所有司機均須領有駕駛執照,因而與非職業司機一樣須符合《規例》關於申領新發、重發或續期駕駛執照人士健康狀況的法定規定。對於專營巴士,所有專營巴士公司自二○○七年起按運輸署要求,規定五十歲或以上的車長每年須接受體格檢驗,項目包括肺部檢查、視力檢查、聽力測試、糖尿病檢查、血壓檢查、血液測試和尿液測試。年滿六十歲的車長,還須接受心電圖檢查。

  公共交通營辦商也有就其車長/船長的身體狀況、相關申報及體格檢驗作出一些規定。一般而言,它們要求車長/船長在身體不適時需申報及求診,部分也要求車長/船長在入職時申報身體狀況,以及定期接受體格檢驗。惟不同的公共交通工具的營運模式不同,故安排上亦有一些差異。就問題第一部分所述的公共交通工具的相關詳情,詳見附件二。

(二)現行法例沒有訂明「商用車輛」的釋義。根據運輸署的慣常做法,就駕駛執照而言,的士、中型貨車、重型貨車、私家及公共小巴、私家及公共巴士、專利巴士、掛接式車輛,以及特別用途車輛一般會被視為「商用車輛」。現時,持有這些「商用車輛」駕駛執照的人士約為36萬。在二○○九至二○一一年三年期間,新發出的「商用車輛」駕駛執照的數目分別為20,883、18,614及19,539;續領的數目分別為93,110, 41,231及10,009。「商用車輛」的駕駛執照一般有效期為十年。

  在二○○九至二○一一年期間,運輸署拒絕上述「商用車輛」駕駛執照申領或續領的個案宗數如下:二○○九年有四宗,二○一○年有兩宗,二○一一年並沒有被拒申請的個案。除了一宗在二○一○年的申請,因不符合資格而被拒絕外,以上的個案被拒申請的原因皆為申請人的身體狀況並不適合駕駛,並由申請人自行作出申報。

  此外,在二○○九年至二○一一年間,根據運輸署對警方意外資料所作的統計分析,涉及上述各類「商用車輛」司機在駕駛時因突然病發而引致傷亡的交通意外宗數及傷亡人數如下:二○○九年有四宗,涉及的受傷人數為六人,當中三人重傷,三人輕傷;二○一○年有五宗,受傷人數為七人,當中兩人重傷,其餘五人輕傷;二○一一年有六宗,導致三人死亡及四人受傷,當中兩人重傷,其餘兩人輕傷。

(三)政府會不時就《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及其附屬法例(包括對體格證明的要求)進行檢討,以確保法例能有效地保障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去年,運輸署經諮詢道路安全研究委員會的意見後,修訂了「體格檢驗證明書」表格,在六月起使用,以便更清晰地表達有關的規定,要求註冊醫生在簽署聲明前,確認「體格檢驗證明書」的結論是經過該醫生檢驗駕駛執照申請人的身體狀況,並考慮所有應該檢查的範圍後而作出的。

  就有關降低申領或續領「商用車輛」駕駛執照須提交「體格檢驗證明書」的年齡下限,及增加有關申請人須通過的體格檢驗項目等建議,我們認為應全面考慮建議對社會及業界運作會帶來的影響。現時,持有有效「商用車輛」駕駛執照人數約36萬,遠多於相關車輛的數目(目前約8萬輛)。若我們修訂相關法例,受影響的人士將包括很多非職業司機的「商用車輛」駕駛執照持有人。因此,我們會先廣泛諮詢意見,包括業界及司機團體,並參考其他國家地區的做法和經驗,平衡利弊,才作決定。



2012年12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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