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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非法勞工行動拘十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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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昨日(十二月三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一項代號名為「曙光行動」的打擊非法勞工行動,共拘捕十二名非法勞工及五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

  「曙光行動」於昨日上午六時三十分至下午八時進行,共搜查了二十五個目標地點,包括酒樓、裝修單位、垃圾收集站及洋服店等。行動中,共拘捕十二名非法勞工及五名涉案僱主。被捕的十二名非法勞工為三男九女,年齡由24至52歲,其中包括兩名持有擔保書(俗稱「行街紙」)的女子。此外,當中兩男一女涉嫌使用及管有懷疑偽造香港身份證。而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則為三男兩女,年齡介乎39至46歲。
 
  入境處發言人稱:「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十年。」

  發言人亦警告:「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的人接受僱傭工作,開設或參與業務,均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有關條例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作判刑基準。」

  發言人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同時,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話,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身份證及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2012年12月4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5時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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