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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六題:航空公司人力資源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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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卓人議員的提問及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邱誠武的答覆:

問題:

  據報,國泰航空公司(國泰)正準備推行「跨站飛行」計劃(新計劃),容許以新加坡、曼谷及三藩市為基地的空中服務員可以互相對調服務的航線。例如以曼谷為基地的員工,在新計劃下可在往返香港及三藩市的航班上工作。據悉,國泰一直有在外地招聘外籍人士擔任以香港為基地的空中服務員,並在往返香港的航班上工作,但這些員工須獲香港政府發出工作簽證及在香港居留,而他們亦享有房屋津貼。有國泰的員工指出,國泰安排非以香港為基地的員工在往返香港的航班上工作,是變相將本地職位轉移至員工成本較低的海外城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非以香港為基地的國泰員工在以香港為中途站的航班上工作,須否獲香港政府發出工作簽證;如否,原因為何;

(二)在規管航空業的各項法規中,有沒有規定獲空運牌照局發牌的本地航空公司所創造的職位,須優先由本地工人填補;及

(三)會否採取措施,防止本地註冊的航空公司聘用非以香港為基地的員工,在以香港為營運中心的航班上工作,以保障本地工人的就業機會?

答覆:

主席:

  因應李議員的提問,我們向國泰航空公司(國泰)了解了有關「外站空中服務員互調航班試驗計劃」(新計劃)的詳情。據國泰所提供的資料顯示,該公司分別於三藩市、洛杉磯、溫哥華、多倫多、倫敦、新加坡和曼谷共七個城市設有外站,負責為香港至該等城市的航線服務。現時國泰聘請約950名駐外站空中服務員,佔該公司整體空中服務員約10.4%。問題所述的新計劃只涉及三藩市、新加坡和曼谷三個外站,為期一至三個月,屬試驗形式,讓自願參與計劃的駐三藩市的空中服務員能服務新加坡和曼谷航班;而駐新加坡和曼谷的空中服務員則有機會服務三藩市航班。國泰會收集外站空中服務員的意見,再檢視新計劃的成果,以決定新計劃會否於其他外站推行。

  據國泰指出,新計劃只會涉及原本由相關外站員工服務的航點,讓參與的空中服務員互相對調航班,不會改變駐外站空中服務員所服務的航班總數,也不影響服務有關航線的本地空中服務員的人數和飛行時數。因此新計劃並不涉及創造新的職位,也不會把本地工作外判至海外;而本地空中服務員在飛行安排、薪酬、津貼以及晉升機會等各個範疇也不會受到新計劃的影響。

  就李議員的提問,我有以下的回應︰

(一) 根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九,即有關簡化手續以便利國際航空的要求,當機組成員以執勤身份隨國際航班抵達並尋求臨時入境時,各締約地方必須接受相關機組成員的證明文件,使機組成員無需簽證即可入境。有關要求適用於香港。

  香港特區的《入境條例》(第115章)第9(1)條訂明,凡不享有香港居留權或入境權的人士,如根據聘用協定以飛機機員身份抵達香港,而根據該協定他/她須在七日內以飛機機員的身分乘搭該飛機或另一飛機離開香港,他/她可在無須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的准許下入境香港,並可留下直至根據聘用協定他/她須乘搭離開的飛機離境為止。

  航空公司聘請的飛機機員可根據以上條文入境香港最長七天,而無需向入境事務處申請來港工作簽證。

(二) 在規管航空業的各項法規中,包括國際民航標準及指引,以及香港法例第448章《民航條例》,皆沒有規定本地航空公司的職位,須優先由本地工人填補。根據第448章附屬法例A《空運(航空服務牌照)規例》的要求,香港註冊的飛機在經營與香港有關的編定航程前,必須向空運牌照局申請相關牌照。上述《規例》並沒有規定營運人必須優先聘請本港居民提供有關服務。

  另外,民航處會根據本港有關民航法例及國際民航公約《附件6》的標準及指引,向航空公司簽發《航空營運許可證》。為保障航空安全,有關民航法例與國際標準及指引,對於機師及機組人員的要求主要考慮其技術、專業能力和體格,以確定該等人員能勝任處理航空公司運作的工作要求,而該等人員的國籍或來自何地則並非其中的考慮因素。

(三) 航空公司需要因應其營運需要、客戶要求及商業策略,制訂合適的人力資源調配方案,以維持其競爭力,以及為公眾提供安全及適切的服務。基於航空業的運作需要,聘用不同國籍的員工是業界普遍慣常的做法。我們現時沒有資料顯示國泰的人力資源調配將本地職位轉移到外地。我們相信航空公司在制訂資源運用方案時,會平衡各方面的因素,包括營運效率、法律規定、服務質素和員工要求等。



2012年11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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