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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題:買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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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立法會會議上林大輝議員的提問和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邱誠武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在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宣布,推出進一步的措施,以應付樓市過熱的情況,當中包括引入買家印花稅,所有購入住宅物業的公司及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均須繳付相當於樓價15%的稅款。政府曾解釋買家印花稅適用於所有公司而不能作出任何豁免,原因是難以堵塞透過股權轉讓進行物業交易以規避該稅項的漏洞。然而,有法律界人士建議,當局可豁免股東全部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香港註冊公司繳付買家印花稅,條件是有關公司的所有股東作出法定聲明,確認他們持有其名下股份的全數實益權益(作出虛假聲明則須負上刑事責任),以及承諾在有關公司獲得豁免繳交買家印花稅後的若干年內,不會作出任何股份轉讓,否則轉讓人及承讓人須即時補繳買家印花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會否考慮上述建議,豁免合資格的香港註冊公司繳付買家印花稅;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政府曾表示,上述措施是「非常時期的非常措施」,並會在「樓市供應平衡回復穩定」之後考慮撤銷,政府有否具體準則用以評估樓市是否已達至「供應平衡回復穩定」的狀況;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政府如何訂出買家印花稅的水平應為樓價的15%;

(四)鑑於土地註冊處的資料顯示,二○一二年首10個月的住宅成交量為71 012宗,政府有否評估買家印花稅對住宅成交量和樓價的影響;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在推出買家印花稅前,有否評估該稅項會如何影響境外投資者在香港進行投資的宗數;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鑑於政府預期上述措施會讓住宅物業市場可「優先滿足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房屋需要」,政府有否評估有多少香港永久性居民會受惠於買家印花稅的實施而購得住宅物業;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七)政府有否考慮豁免慈善機構、非牟利團體和公營機構在購入住宅物業時繳交買家印花稅;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八)鑑於政府表示已分別約見各國駐港領事、香港律師會、香港地產建設商會、地產代理監管局、地產代理業界和本地及外國的商會等,向它們簡介新措施,政府已會見的人士的名單及會見日期為何;如不能提供該等資料,原因為何;該等人士有否就對政府實施買家印花稅表示支持;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九)有否評估買家印花稅對地產代理及銀行的按揭部門員工的就業和收入情況造成的影響;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十)鑑於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於本年十一月十四日立法會會議上回應議員質詢時表示,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注意到,推出買家印花稅後,可能有更多資金流向購買車位或非住宅物業,所以金管局會「提點」銀行,銀行亦會採取措施按嚴謹的按揭成數向車位投資者提供貸款,從而減低整體宏觀風險,政府有否評估這說法會否令銀行收緊住宅物業按揭貸款申請的審批;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林大輝議員提問的十個範疇,我現綜合回覆如下:

  財政司司長於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宣布引入「買家印花稅」。「買家印花稅」適用於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外的任何人士取得的住宅物業,稅率劃一為15%。在釐定「買家印花稅」的稅率時,我們參考了新加坡及澳門的經驗。新加坡自二○一一年十二月開始向公司及外籍人士就住宅物業交易徵收10%的額外買家印花稅,而澳門亦已於二○一二年十月底通過法例,就住宅物業交易向法人(即公司)及非澳門居民額外徵收10%的印花稅。為使有關措施能夠達到預期且持久的效果,我們決定把「買家印花稅」的稅率定為15%。

  在豁免方面,我們大體會參照「額外印花稅」現時的豁免安排,就「買家印花稅」建議適當地提供類似的豁免,例如餽贈予於《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下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的住宅物業應可獲得豁免。有關「買家印花稅」的具體豁免建議,我們會在修訂《印花稅條例》的法案中述明。我們計劃於二○一三年一月把有關法案提交立法會審議。於草擬有關法案時,政府會參考已收到的意見,包括於為相關持分者簡介有關新措施所舉行的會議中收到的意見。有關會議的日期載於附件。

  為了透過減低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公司的入市意欲,以達到於住宅物業市場供應偏緊的情況下,優先照顧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房屋及置業需求的政策目的,我們認為除香港永久性居民外,所有其他人或公司均一律不應獲豁免繳納「買家印花稅」。在法律上,「公司」是一實體,獨立於其股東。一直以來,在香港的法律框架之下,我們只會區分本地成立的公司或境外成立的公司,而不會按公司的股東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作為分野。再者,除了上述政策和法律上的考慮,眾所周知,公司的架構模式複雜且多樣化,除了不同形式的股份轉讓外,亦可以藉發行新股以改變公司的控股權,從而達致不同的操控目的。縱使我們可以透過法例規定股東全部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香港註冊公司於每次就股份轉讓加蓋印花時作出股權變動及公司股東身分的申報,以防止藉轉讓公司股份而把住宅物業權益轉移至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但由於發行新股無須繳納印花稅,因此,提問中建議的申報制度亦不能防止藉發行新股以轉移住宅物業權益的情況。總括而言,我們實難以制訂一套可以有效堵塞不同漏洞的機制,而所需的監察工作亦極度繁複,未必與「買家印花稅」的成效相稱。

  我們明白「買家印花稅」可能難免會對部分人士造成不便,但作為負責任的政府,我們必須從大局出發,致力維護社會民生和金融穩定,防範樓市泡沫風險危害整體市民大眾的福祉。我們認為確保物業市場健康平穩發展符合整體社會最大利益。事實上,正如財政司司長於其網誌所言,樓價上升超出買家可承擔的範圍也可能是交易量下降的原因。如果樓價有所回落,成交量也許會有所增加,對地產代理或其他相關行業的生計可能有正面的影響。

  政府預期,「買家印花稅」會有效減低非本港永久性居民買家於一手及二手市場購買物業的需求,從而優先照顧香港永久性居民買家,並在全球資金過盛及利率超低的情況下,防止樓市進一步熾熱,以確保宏觀經濟及金融體系的穩定。由於樓市受眾多因素所影響,我們不可能量化「買家印花稅」的實質影響及成果,包括其對外來投資的影響。事實上,外來投資亦受包括環球宏觀經濟前景、金融市場的發展及投資者的風險胃納等多個因素影響。這些因素在不同時間均有相當的不確定性。

  於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推出的新一輪管理需求措施,包括「買家印花稅」,是非常時期的非常措施。在樓市供求平衡回復穩定之後,我們會考慮撤銷這些措施。我們會繼續密切監察樓市情況,並會參考一籃子的指標,包括樓價、巿民置業負擔能力、成交量、住宅供應、按揭供款和租金與入息比例等等。

  就按揭貸款業務而言,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一直要求銀行在審批任何貸款,包括車位按揭貸款時,採取審慎的審批標準。金管局在二○一二年九月十四日推出第五輪逆周期按揭貸款審慎監管措施後,收到銀行就車位按揭具體操作細則的查詢。就此,金管局向從事按揭貸款業務的主要銀行,了解他們批出這類按揭的標準。金管局留意到現時承造車位按揭的主要銀行普遍已經採用審慎的做法審批貸款申請,例如按揭成數最高為五成,按揭貸款年期最長為十五年,而供款與入息比率以及壓力測試下的供款與入息比率的做法,亦與住宅按揭貸款的做法相若。金管局隨後與銀行界溝通,要求他們審視現行的做法,並採取措施,以確保他們審批車位按揭的準則與主要銀行採用的審慎做法一致。由於大部分銀行承造車位按揭時已經採用上述或較上述更審慎的做法,金管局認為有關要求不會對銀行審批按揭貸款造成影響。金管局會透過對銀行的持續監管,監察銀行有否採用一貫的審慎準則審批按揭貸款,包括車位貸款。



2012年11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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