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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五題:黑池交易的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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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繼昌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由於使用新科技令處理黑池交易的效率提高,以致市場更廣泛利用暗盤流通量進行股票交易及發展所謂的黑池及暗盤買賣。黑池作為公開證券交易所的另類交易平台,可讓金融機構避過公眾的視線,以隱名方式及較低的交易費用進行大量股票交易。為增加香港上市證券在黑池內交易後的透明度,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於二○一一年二月一日引進一項自願申報要求。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統計數字,二○一一年二月至二○一二年二月,透過黑池進行的交易的成交額約佔香港證券市場總成交額的1.5%。因應電子交易活動的增長,證監會於二○一二年七月發出《有關監管電子交易的諮詢文件》,以諮詢公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就應否禁止、規管或鼓勵黑池交易的事宜,有否採取官方立場;若有,詳情為何;

(二)是否知悉,證監會將於何時發表上述諮詢工作的結果和結論;及

(三)當局會否考慮立法規管黑池交易,藉以提高其透明度、保持本地股票市場持正運作,以及給予散戶投資者較佳保障;若會,立法時間表為何,以及會否就擬議法例另行諮詢公眾?

答覆:

主席:

  我就問題回覆如下:

(一)及(三)隱蔽式流通量的存在是由於市場人士不斷尋找方法以更快的速度和更好的價格執行交易,同時盡量減少特別是大宗交易對市場的影響。近年科技的發展提升了處理隱蔽式流通量的效率,繼而促使一般稱為黑池的電子交易平台的增長,此等平台不就其接收或存在於其中的買賣盤提供交易前透明度。

  跟美國和歐洲相比,黑池交易在亞洲(包括香港)的交易量相對較低。例如,於二○一二年十月底,在香港黑池執行的交易申報量約佔市場總成交的2.2%。

  在現行的規管制度下,黑池營運商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該條例)第V部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申請牌照。黑池營運商的牌照一般受到一系列牌照條件限制,而他們的操守亦須受證監會持續監管。此外,與該條例下的其他持牌人一樣,黑池營運商需遵守該條例及根據該條例訂立的附屬法例和其他守則的條文,例如《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為更有效地監測香港的黑池活動,香港交易所(交易所)於二○一一年二月一日推出了自願申報要求,要求交易所參與者向交易所列明所有在黑池進行的香港股票交易,並以「另類交易平台」(ALP)標示。自二○一二年十月三日起,交易所已在其規則強制有關申報要求。

  美國和歐洲的監管機構,以及國際監管機構如國際證監會組織,一直密切注視黑池的發展。我們與監管機構會繼續密切監察有關的國際發展情況,以確保香港的規管水平與國際做法看齊。

(二)近年,科技發展造就自動化電子交易盛行。就如其他主要市場,越來越多人使用普遍稱為「直達市場」的安排,並在進行交易和執行交易策略時採用複雜的買賣程式。由於交易已成為近乎即時執行的過程,大致上不受人為干預,因此有需要採取相應行動,以確保透過「直達市場」安排或採用買賣程式執行的交易是以公平有序的方式進行,以保持市場穩健。

  故此,證監會於二○一二年七月發表了《有關監管電子交易的諮詢文件》。文件中載述證監會提出有關監管規定的建議,藉此規定中介人須管理及降低在自動化環境下進行交易所引致的風險。文件的建議旨在建立一套更全面一致的電子交易監管框架。該等建議適用於以電子方式(包括經互聯網或透過買賣程式)向市場落盤的持牌人或註冊人,而該等買賣盤為買賣在交易所上市或買賣的證券及期貨合約。該等建議並不適用於黑池營運商或黑池交易平台。

  該諮詢文件的諮詢期已在九月底結束。證監會正考慮就上述諮詢文件所提出的意見,並將在適當時候發表諮詢總結。



2012年11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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