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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二題:《遊樂場地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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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立法會會議上鍾樹根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的書面答覆:

問題:

  就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轄下公眾遊樂場地(包括康樂設施)的管理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遊樂場地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BC)第20(1)(c)條訂明:「任何人不得在遊樂場地內售賣、要約出售、為出售而展示、出租、要約出租或為出租而展示任何商品或物品,除非該人依據與署長訂立的協議,或行使任何合法的權利或特權而獲授權在該遊樂場地售賣或出租該等商品或物品」,其中所指的「商品或物品」是否包括提供收費的個人指導或教練服務;

(二)過去三年,場地租用者因違反《遊樂場地規例》而遭取消場地使用權的個案數字為何;

(三)現時康文署採取何種措施防止場地租用者濫用場地,以及有關的詳情為何;

(四)過去三年,有否採取「放蛇」行動,偵查場地租用者有否濫用遊樂場地;如有,行動的次數為何,以及發現違例情況的個案數字為何;如否,會否考慮採取該等行動;及

(五)鑑於現時康文署供市民預訂康樂設施的網上電子系統不能展示個別場地全日的預訂情況,當局會否考慮改善有關系統,讓市民更容易得悉康樂設施可供租用時段的情況,以提高場地的使用率?

答覆:

主席:

(一)根據《遊樂場地規例》(第132BC章),有關在場地內售賣或出租的「商品或物品」,是指可以售賣或出租的有形物品,並不包括收費式的個人指導或教練服務。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一直推廣「普及運動」,並鼓勵市民及機構參與及舉辦康樂活動,以加強社區的體育文化。現時巿民在康樂場地如網球場和羽毛球場向子女或朋友教授球技、或教練收取學費教授學生的情況十分普遍。我們認為初學者需要在相關康樂場地學習及受訓是普遍及正常的做法,而禁止所有收費教授活動與康文署一貫推廣體育的基本目標不符,亦不能照顧市民的實際需要。只要教授的活動是有秩序地進行而又沒有對其他場地使用者構成滋擾,署方在推廣體育運動的前提下是容許這類活動(不論活動是否收費)在康樂場地進行的。

(二)根據紀錄,康文署在過去三年並無於轄下遊樂場地內向因違反《遊樂場地規例》而遭取消其使用場地使用權的個案。

(三)為防止康體設施被濫用,康文署會安排職員巡視場地,若發現有任何濫用設施的情況,康文署職員會對有關人士加以勸喻及要求停止有關活動,如情況沒有改善更會要求他們離開場地。若相關人士違反《遊樂場地規例》及屢勸無效,場地職員會採取檢控行動。

  康文署轄下的康樂場地除可供康樂體育活動用途外,亦可供團體租用作康樂體育活動以外的非指定用途。現時所有非指定用途的申請均會按康文署制訂的「辦理租用康樂場地作非指定用途申請的指引」及收費安排處理。一般來說,申請人士必須在擬議用場日期三個月前向署方提交申請及相關的資料,如申請獲接納,康文署會向申請人發出批准信,並述明租用康樂場地作非指定用途的條件,例如在未獲康文署事先批准,不得容許派發或售賣小食飲品或任何商品及不得向參加活動的人士募捐。如租用人違反康文署的任何使用條件,康文署可要求租用人交還場地。

  此外,康文署亦對申請租用場地設施的團體設有懲罰制度。任何租用團體如因違反預訂安排和康體設施的使用條件,在十二個月期間就同一場地兩度收到違規通知書,將會被暫時取消其訂場資格,為期一年。

(四)康文署會透過職員查核租用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及巡視場地,防止設施被轉讓及濫用。如職員收到投訴或發現懷疑個案,會加強監察有關場地的使用情況。雖然康文署沒有採取「放蛇」行動,但為確保場地職員執行查核租用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康文署過往曾安排「神秘顧客」到轄下場地觀察場地職員是否全面檢查租用者的身分證明文件。

  根據紀錄,康文署在過往三年共處理16宗有關未經授權轉讓或懷疑出售康體設施用場許可證的個案,經署方展開有關調查,在2010-11年的其中一宗個案,一名人士因使用經篡改的訂場確認書到場地使用設施,被警方控以「行使假文件」的罪名,其後法庭將該名人士定罪;另有一宗案件尚在調查中;其餘個案則由於證據不足,未能採取進一步行動。

(五)市民現時可透過康體通電話服務中心或在康文署轄下150多個訂場櫃檯查詢康樂設施的全日使用情況,並透過櫃檯服務、互聯網、電話及自助服務站預訂康文署轄下的康樂設施。

  康體通系統網上服務現時提供三個時段的預訂版面,即上午七時至下午一時、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七時及下午六時至晚上十一時,方便市民查詢及選擇預訂數小時內的相連時段。此設立三個時段的預訂版面安排既能減低電腦系統的負荷,以提供快捷的預訂服務,尤其是在早上七時預訂場地設施及查詢的繁忙時段。

  提供全日預訂的版面會增加康體通系統的負荷,影響系統運作及交易流暢度,因此康文署暫時未有計劃設立網上全日預訂功能。



2012年11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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