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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繼續跟進貝璐道4號的4號及5號屋的僭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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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應傳媒有關貝璐道4號4號及5號屋違例建築工程的查詢,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回應如下:

  屋宇署一直以來根據《建築物條例》及現行的僭建物執法政策,並按照依法辦事及一視同仁的原則對僭建物進行執法。對於經由公眾舉報或傳媒報道涉及高級政府官員及社會知名人士的個案,作為既定程序,本署會率先實地視察,以早日釋除公眾疑慮。經實地視察後,本署會不偏不倚地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並不會因為業主的身分而作任何特別安排。

屋宇署自傳媒於六月下旬報道有關個案後的跟進及執法行動

  就傳媒於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報道有關個案涉及當時的候任行政長官,屋宇署隨即按上述處理涉及高級政府官員或社會知名人士個案的程序,率先安排人員於當日到訪上址進行實地視察和就視察所得作詳細記錄。而因應傳媒於六月二十二日就4號屋庭園一項懷疑違例的搭建物的報道,本署亦於該日再派員到該物業視察,並在六月二十二日向公眾交代在六月二十一日及二十二日於貝璐道4號的4號及5號屋的實地視察所發現的僭建物。綜合兩天視察的結果,除了傳媒在六月二十一日報道,位於5號屋庭園並在屋宇署於當日早上視察前已被拆除的玻璃棚外,屋宇署人員在兩幢樓宇還發現有其他僭建物,包括:

  傳媒於六月二十二日報道的,搭建於4號屋庭園的花棚,花棚闊約六米,深度約為一米。

  傳媒於六月二十一日及二十二日的報道均沒有提及的僭建物:

4號屋
- 位於庭園的花棚旁邊,面積約兩米乘兩米的構築物(高約兩米半);及
- 在屋旁的通路豎設金屬閘門。

5號屋
- 位於地下的停車位被圍封及加建頂蓋;及
- 在停車位對下,位於庭園水平的位置被改建為一個面積約六點四米乘三點五米的樓面空間(高約一點七至兩米)。

  屋宇署遂按照一貫程序,於六月二十二日向業主發出勸喻信,敦促其盡快糾正上述的違規情況。在現行的執法政策下,位於樓宇外部的僭建物(特別是位於天台、平台、庭院和巷里的僭建物),除小型適意設施外,均屬於「須優先取締」類別。因此在上述列出的僭建物中,除了4號屋旁的金屬閘門外,其餘四項僭建物均屬於「須優先取締」類別。根據本署人員於六月二十六日的視察,有關4號屋庭園的花棚、花棚旁邊的構築物,以及位於5號屋庭園的玻璃棚和地下停車位的圍封及頂蓋已被清拆。由於有關清拆工程均屬於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的小型工程項目,因此業主可以選擇透過該制度的簡化規定進行糾正工程,而無須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4(1)條事先得到屋宇署批准有關建築圖則和同意工程的展開。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就相關小型工程項目的規定,業主委任的訂明註冊承建商已於六月二十九日向署方呈交相關文件,而署方亦已於七月三日完成核對及認收有關資料。

  至於在5號屋停車位對下,位於庭園水平的位置的樓面空間,本署已收到並於十月三十日接納認可人士提交的補救工程方案,並會與認可人士繼續跟進。

4號屋地下低層的部分樓面

  因應傳媒在六月二十六日報導4號屋的地下低層可能有「僭建工人房」,正如本署在六月二十八日回應傳媒查詢時指出,本署人員於六月二十六日到4號屋地下低層視察,並無發現「僭建工人房」或有其他僭建物。本署人員在核對原來的批准圖則後,發現原來的士多房被更改為桑拿房及淋浴室。經評估後,確定這些改動不涉及建築物的結構,是豁免事先審批的工程。

  此外,本署人員亦發現原來士多房的一幅外牆有部分與原來的批准圖則所顯示的位置不符。因此,當時在回答傳媒時,本署亦說明正繼續與業主委任的認可人士跟進處理,並指出有關4號及5號屋的僭建物問題,本署按視察所得的分析和跟進工作仍在進行中。本署人員根據一貫做法於六月二十七日發信予業主及認可人士,要求提供該幅牆的構造及其建造目的的資料。本署其後曾三次書面催促認可人士提供有關資料。繼昨日(十一月二十六日)的視察後(看後文),本署會繼續與業主委任的認可人士跟進處理。

5號屋儲物櫃

  在六月二十六日視察當日,本署人員發現5號屋地下停車位的圍封及頂蓋已經清拆,使原本放置在停車位的儲物櫃變成為露天的室外構築物。本署人員量度了儲物櫃的體積後,確定為「須優先取締」的僭建物。本署人員已即時提醒認可人士要拆除該儲物櫃。

4號屋電動伸縮簷篷

  就傳媒在六月二十九日查詢4號屋有僭建電動伸縮簷篷,根據屋宇署人員於七月九日的視察所得,有關簷篷位於上址4號屋1樓的主人房通往平台的出口之上。該簷篷是用伸縮式金屬支架及帆布物料建造,並由上述位置的外牆伸建而成。屋宇署在翻查記錄後,確認該簷篷屬僭建物。

  按照屋宇署現行的僭建物執法政策,由於上述伸縮式簷篷由外牆伸出的闊度少於2米及距離平台樓面的水平少於2.5米,符合小型適意設施的準則,而其本身沒有結構危險,亦無影響樓宇結構或妨礙走火通道,故不屬於「須優先取締」的類別。因此,屋宇署不擬向業主發出法定清拆命令,但已於七月十九日向業主發信,勸喻其自行安排拆除有關僭建物或糾正違例情況。

屋宇署於十一月二十六日的視察

  行政長官於上星期五(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發表有關其物業的聲明後,屋宇署人員昨日(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聯同業主委任的認可人士到4號及5號屋視察,目的是跟進及調查有關聲明提及的其中兩項違例建築工程,包括:

- 4號屋地下庭院(yard)洗手間;及
- 地下低層的部分樓面。

4號屋地下庭院洗手間

  根據昨日視察所得,4號屋的地下的露天庭院加建了頂蓋,空間被改為洗手間。由於這些改動及加建工程事先未獲屋宇署批准及同意而進行,是違例建築工程,根據現行的執法政策,屬於「須優先取締」的類別。視察當時,該搭建物有部分已被拆除,本署會繼續跟進。

4號屋地下低層的部分樓面

  根據昨日的視察所得,4號屋地下低層士多房的外牆情況與本署六月二十六日的視察所得相若。本署人員已即時要求認可人士盡快安排打開該幅牆,以便進行進一步視察。

屋宇署的視察程序和原則

  屋宇署在處理涉及僭建物的舉報或傳媒報道時,都會派員實地視察及翻查記錄,並按照《建築物條例》及現行執法政策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本署人員在視察期間,主要是核證所舉報或傳媒報道的懷疑違例搭建物是否屬實,而不會隨便在其他私人地方視察。屋宇署人員在過往對上址4號及5號屋的視察,亦是按照上述程序及原則進行。

  至於上址曾於二○○○年進行改動及加建工程,根據記錄,有關改動及加建工程是經本署批准而進行的。本署人員於二○○一年按照一貫程序實地視察,確定有關改動及加建工程是按照批准圖則完成。本署人員當時的視察亦是按上述程序及原則進行的。

刑事調查

  屋宇署在執行有關僭建物的工作時,一貫的政策和取態是要求業主盡快糾正違規情況。在一般情況下,屋宇署不會隨便就是否有人違反《建築物條例》進行刑事調查。屋宇署在處理涉及高級政府官員及社會知名人士的個案時,亦會按此一貫原則及取態一視同仁地決定所需的跟進行動,業主的身分並不是屋宇署考慮是否進行刑事調查的因素。屋宇署會繼續循處理一般僭建物的程序跟進上址的僭建物個案,並會分析及整理所收集到的資料,以確立應採取的進一步行動。



2012年11月27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2時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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