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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五題:外籍家庭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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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今日(十一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葉劉淑儀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外籍家庭傭工(外傭)的僱主向本人投訴,他們的外傭到任不久即利用各種手法令僱主跟其解除僱傭合約,以便獲發代通知金及返回其原居地的機票;然而,該等外傭並沒有按規定返回原居地,並且在短時間內到另一家庭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有沒有措施確保外傭遵守終止合約後須返回原居地的規定;

(二)入境事務處有沒有保留外傭獲聘及跟僱主解除合約的紀錄;如有,該處一般怎樣處理有提前解約紀錄的外傭再次來港工作的申請;及

(三)當局會否考慮建立資料庫,在不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原則下,讓僱主查詢擬聘用的外傭在履行合約或出入境方面的紀錄?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及(二)按現行安排,外籍家庭傭工(外傭)須在來港工作簽證的申請表中作出承諾,於完成僱傭合約或終止僱傭合約後的兩星期內離開香港,以較早日期為準。這亦是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向外傭施加的其中一項逗留條件。外傭如逾期逗留,屬違反逗留條件。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僱主作為保證人亦有責任將約滿或已終止僱傭合約的外傭送返原居地。有關要求已反映在僱主與外傭須簽訂的「僱傭合約(適用於從外國聘用的家庭傭工)」(「標準僱傭合約」)第7(a)項,即僱主須負責外傭自原居地到香港及於合約終止或屆滿時返回原居地的旅費。有關安排可確保外傭在合約期滿或提早終止時,順利返回原居地,不會因為缺乏旅費滯留在香港。

  此外,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第12項,僱主及外傭須於合約終止日期的七天內各自向入境處提出書面通知,亦須將對方作出關於終止合約的書面確認的副本遞交該處。入境處會保留有關紀錄,作為日後審核該外傭再次申請工作簽證或延長逗留期限申請的考慮因素。事實上,在審批外傭在合約終止或屆滿後受僱於另一僱主的工作簽證申請時,入境處會查核外傭的出入境紀錄,確定外傭已離開香港,才會發出新的簽證。

  入境處一直嚴格審批外傭的工作簽證申請,若懷疑申請人曾有不良紀錄或違規行為,包括濫用僱用外傭的安排,入境處會因應個別申請的情況,考慮拒絕有關申請。對於有外傭涉嫌濫用終止合約的安排,入境處已加強對這類個案的審核,例如檢視終止合約的次數和原因等;如查證屬實,會拒絕其日後有關的工作簽證申請。

(三)個別人士履行合約及出入境紀錄屬《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所指的個人資料,這些紀錄一般不可在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披露。政府現時並無計劃就個別行業的僱員(包括外傭)設立有關其履行合約或出入境紀錄的資料庫。



2012年11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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