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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事務管理局就DBC違反牌照條款作出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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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通訊事務管理局發出:

  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DBC)於二○一二年十月十日晚上八時至十月十五日早上七時停止提供任何聲音廣播服務,違反其聲音廣播牌照條款。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 已決定向DBC施加罰款港幣80,000元。  

  根據其牌照,DBC必須每天作24小時廣播,提供七條指定類型的聲音廣播服務頻道。DBC由二○一二年十月十日晚上八時至十月十五日早上七時並無提供任何聲音廣播服務。作為聲音廣播持牌機構,DBC有基本責任依據其牌照向公眾提供24小時聲音廣播服務,因此通訊局認為DBC完全停止服務超過四天屬嚴重違規。鑑於DBC所獲分配的頻譜屬有限和珍貴的公共資源,DBC停止服務亦有違公眾對它善用頻譜的期望。此外,DBC亦未有交代它曾否為避免停止服務而作出任何努力。通訊局經考慮違規的嚴重程度、性質和持續時間,以及DBC的陳述後,決定向DBC施加罰款港幣80,000元,此金額為通訊局向聲音廣播持牌機構第一次施加罰款可作的最高罰款額(註)。  

  另外,就DBC由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晚上十一時三十分至十月三十一日午夜只播放音樂和重播節目,以及於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午夜起再度停止服務事宜,DBC的臨時接管人於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向通訊局申請批准DBC由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更改廣播安排,為期不超過60天,以便臨時接管人有更多時間解決DBC的資金問題。通訊局於收到有關申請後已即時去信要求DBC提交進一步資料及理據。通訊局仍在等待臨時接管人提交完整的答覆。當獲得一切有關資料後,通訊局會按照既定程序考慮有關申請,有決定後會盡快公布。

註:根據《廣播(雜項條文)條例》(第391章),向聲音廣播持牌機構施加的罰款,如屬第一次如此向該持牌機構施加,則不得超逾港幣80,000元。DBC從未被施加罰款。



2012年11月19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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