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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西班牙簽署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及移交被判刑人士協定(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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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政府昨日(十一月十五日)與代表西班牙政府的司法部副部長費蘭度.羅曼在西班牙馬德里簽署有關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及移交被判刑人士的雙邊協定。

  香港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兩項協定的簽署充分反映兩地在加強國際法律合作以及攜手打擊跨境犯罪的決心。

  是次簽訂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及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協定是香港特區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簽訂的第二十八份及第十二份同類協定。

  根據《基本法》,在中央人民政府授權下,香港特區政府可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回歸以來,香港特區一直積極拓展有關安排,透過與更多的司法地區簽署相關協定,建立更廣闊的相互法律協助網絡。

  香港特區與西班牙簽署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載有同類國際協定的所有主要條款及保障,所涵蓋的協助包括:

(一)辨認和追尋有關的人;
(二)送達文件;
(三)取得證據(包括文件、物品或紀錄);
(四)執行搜查和檢取的請求;
(五)為有關的人出席提供協助而給予便利;
(六)安排暫時移交被羈押的人以提供協助;
(七)追查、限制、充公和沒收犯罪活動的得益和工具;
(八)交付財產,包括復還財產及借出證物;
(九)交換關於在被請求方的刑事作為以及在該方提起的刑事法律程序的資料;及
(十)符合協定的目的且不抵觸被請求方法律的其他協助。

  其他二十七個與香港特區已簽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的司法管轄區分別是澳洲、美國、法國、英國、新西蘭、意大利、大韓民國、瑞士、加拿大、菲律賓、葡萄牙、愛爾蘭、荷蘭、烏克蘭、新加坡、比利時、丹麥、波蘭、以色列、德國、馬來西亞、芬蘭、印尼、日本、斯里蘭卡、南非及印度。

  就移交被判刑人士協定,香港特區政府發言人說:「把被判刑人士送回原居地服刑,讓他們回到沒有語言和文化障礙的環境;而親友又能定期探望他們,有助他們改過自新。香港特區政府的政策是促進香港特區與其他地區進行這類移交。」

  其他十一個與香港特區已簽訂移交被判刑人士協定的司法管轄區分別是美國、英國、斯里蘭卡、泰國、意大利、菲律賓、葡萄牙、澳洲、比利時、法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



2012年11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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