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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牌經營及管理旅館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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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名女子今日(十一月七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觸犯《旅館業條例》,分別被判罰款2,500元至3,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於本年一月及四月巡查分別位於尖沙咀金巴利道、旺角山東街及彌敦道的三所懷疑無牌旅館時,喬裝成客人成功以日租形式租住上述旅館的房間。這三間處所在巡查當日均未獲發有效的豁免證明書或牌照。因此,負責管理金巴利道及山東街處所的兩名女子及經營彌敦道處所的一名女子均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最高罰款200,000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呼籲市民致電牌照處的舉報熱線(電話:2881 7498)、致電郵至hadlaenq@had.gov.hk,或於網頁(www.hadla.gov.hk)下載表格,以傳真(傳真號碼:2504 5805)舉報違規經營的旅館。



2012年11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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