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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就「調升最低工資水平至時薪33元或以上」議案的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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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今日(十月三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調升最低工資水平至時薪33元或以上」議案的總結發言:

主席:

  我再次感謝馮檢基議員今日提出有關調整最低工資水平的動議辯論和何秀蘭、張超雄和張國柱三位議員提出的修正案,以及二十八位議員在剛才四小時所提出的寶貴意見。我想作出重點回應。

法定最低工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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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屬高度外向型的經濟體系,因此工資和價格的彈性,對保持香港的競爭力和抵禦外圍衝擊的能力是十分重要的。我想強調,《最低工資條例》的目標,是設定工資下限,以防止工資過低,並同時確保不會嚴重損害本港勞工市場的靈活性、經濟競爭力,同時我們不希望最低工資的實施會對弱勢工人的就業機會造成重大的負面影響。事實上,現時有些僱主已不時因應實際運作需要及勞工市場實況,以高於最低工資的薪酬,給予現職僱員和招聘新僱員。

  最低工資委員會在檢討法定最低工資水平時,需要在防止工資過低與盡量減少低薪職位流失的目標之間,取得適當平衡,並要顧及維持香港經濟發展及競爭力的需要。委員會就行政長官的要求在作出最低工資的建議水平前,已參考反映最新社會經濟及就業情況的一籃子指標,詳細分析工資分布數據及其他調查所得的資料,並就法定最低工資水平的可能影響作出全面評估,以便有效及適時地顧及轉變中的社會、就業及經濟環境。委員會亦進行了公眾諮詢,掌握法定最低工資水平對社會各界及不同行業的影響和相關意見。

  有議員提出28元的最低工資水平是基於二○○九年第二季的數據,所以嚴重滯後。這是一個嚴重誤解,我在上星期三,即十月二十四日答覆郭偉強議員的口頭質詢時已作出澄清。我想在此重申,臨時最低工資委員會除了參考二○○九年第二季的工資統計數據外,亦同時考慮二○一○年的本地生產總值和通脹預測,以及當時最新的工資、就業及各項企業營運數據,特別是工資和就業收入的最新變動,以處理時間差距的問題。

  同樣地,最低工資委員會在檢討最低工資水平時,不單分析了收入及工時按年統計調查的工資分布數據,亦參考了反映最新社會經濟及就業情況的一籃子指標,包括其他公布頻率較高及較新的相關指標,例如:本地最新經濟表現及預測、通脹、勞工市場情況及失業率等,以掌握經濟及勞工市場的最新情況及前景。

  最低工資委員會已就法定最低工資的建議水平達成一致共識,政府會認真地審視和考慮委員會的建議,並會盡快就法定最低工資水平作出決定。根據《最低工資條例》,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考慮最低工資委員會的建議後,可以刊憲,經立法會「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訂明法定最低工資的水平。如果立法會不同意而予以否決,建議的水平及實施日期便不能生效。

  正如我在開場發言時提到,社會人士對法定最低工資水平持有不同的意見,但最低工資對本港的經濟和就業是有廣泛和深遠的影響。在釐定最低工資水平的過程中,我們必須以數據為依歸,並取得適當的平衡。故此,《最低工資條例》訂明立法會可批准或撤銷但不得修訂建議的法定最低工資水平。

法定最低工資水平的檢討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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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工資條例》規定最低工資水平須每兩年至少檢討一次,這是務實的安排,能夠同時顧及三個元素:一是規範,二是保障僱員權益,三是靈活性,對社會以及僱員和僱主皆有好處。

  法例確立最低工資委員會每兩年至少檢討最低工資水平一次,令檢討周期絕對不能超出兩年的時限,但在有需要時,亦可以加快進行檢討。相反,如果硬性地規定每年都要檢討最低工資水平一次,是會削弱本港勞工市場的靈活性,從而延長香港面對外來衝擊時所需的調整期。在過去十多年,香港經濟經歷了四次逆轉,包括一九九七年亞洲金融危機、二○○一年科網泡沫爆破、二○○三年沙士及二○○八年金融海嘯。而香港經濟每次都能迅速從谷底反彈,勞工市場的靈活性起了一定的作用。硬性規定最低工資水平一年一檢,會令勞工市場的調節受到很大的制肘,僱主制定服務合約、商務合約時,便難於預算當中的薪酬開支成本,而對企業經營造成一定的困難。另一方面,部分僱主為保留控制勞工成本的彈性,可能傾向提供短期僱傭合約,聘請較多散工代替長工,導致僱傭合約零散化的現象,對就業帶來不利影響。

  法定最低工資水平以數據為依歸的原則來釐定,如果各項數據都顯示有檢討最低工資水平的必要時,我們可少於兩年便進行檢討。相反,當經濟轉差、工資水平有向下調的壓力時,目前的安排可以讓最低工資委員會有更多時間收集數據,經深入考慮後才提出建議。其實有很多實施法定最低工資的地方,例如英國、愛爾蘭、美國及加拿大,包括英屬哥倫比亞省、安大略省,甚至沒有在法例上訂明檢討周期,而是靈活地安排。事實上,最低工資在香港實施時間尚短,影響仍未完全浮現,我們必須審慎考慮是否應該在這麼短的時間內便將檢討周期改變。

最低工資委員會的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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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工資委員會目前由一位私人執業的資深大律師擔任主席,成員包括三名來自勞工界的人士,三名來自商界的人士,三名學者及三名政府人員,可以全面考慮及兼顧法定最低工資水平對勞資雙方以及社會、經濟和就業的影響。

  政府委任最低工資委員會成員的原則,是委任合適的人士以切合委員會的需要;只要是對有關界別有深入認識的適合人選,都會被考慮委任。委員會的主席及非官方成員全部以個人身分獲得委任,並不是由個別團體提名,務求委員會可以客觀、獨立、理性及全面地考慮不同界別的意見,以香港整體利益為依歸,共同釐定及建議最低工資的合適水平。

殘疾僱員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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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殘疾僱員方面,我要指出,社會普遍認同推動殘疾人士就業應建基於強化他們的能力和發展他們的才幹和潛能,並透過社會各界的協作為他們創造平等的就業機會和環境,讓他們得以全面融入社會。

  我們認為應該幫助殘疾人士憑�茈L們的能力,獲得合適的工作和薪酬。若因其殘疾而受聘用或獲得工資補貼,可能令殘疾人士被視為社會的負累,使他們不被同事所接納,也影響他們融入社群。倘若殘疾人士是綜援受助人,他們及其符合資格的家庭成員已獲提供安全網以應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對有收入的殘疾僱員而言,如家庭的經濟狀況符合領取綜援的資格,政府會繼續向他們發放綜援以補貼其認可需要之不足。至於在綜援網以外的人士,不論是殘疾人士或其他不同類別的社群,現時政府均無意提供常設的工資補貼。但我們會繼續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包括推行有時限而具針對性的就業支援或津貼計劃,以適切地協助及鼓勵失業人士求職及持續就業。

  《最低工資條例》確立了殘疾僱員與健全僱員同樣受到法定最低工資的保障,有權收取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資水平的薪酬。顧及到一些殘疾人士可能會面對就業困難,《最低工資條例》提供特別安排,讓殘疾人士可以透過生產力評估去確保就業不受損害。

  為避免在法定最低工資制度下窒礙僱主聘用殘疾人士,僱主如因生產能力評估結果而作出解僱,可獲豁免受《殘疾歧視條例》規限。但我要強調,這項豁免只限於評估結果,不涉及其他情況,如僱員因殘疾而被解僱,而並非因未能達致其僱用的工作要求,《最低工資條例》並不會影響有關僱員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向僱主提出的申索。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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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香港的法定最低工資制度,是經多年討論之後得出來的社會共識。今天辯論的多個議題,在最低工資立法的過程中,已經全面、仔細、詳盡地探討過,而《最低工資條例》的所有條文,都是由上屆立法會經深入討論和詳細審議後通過。

  香港實施最低工資只有短短一年半的時間,經驗尚淺,我們會繼續密切注視最低工資的實施情況,客觀評估法定最低工資的全面影響,累積運作經驗,目前實在不宜倉卒對這制度作出任何改變。現在要處理的事項是政府會認真審視最低工資委員會提交的報告和考慮最低工資委員會達致共識的建議法定最低工資水平,然後盡快作出決定。

  主席,我謹此陳辭。

完

2012年10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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