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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二題:有關「指定非金融企業及行業」的打擊清洗黑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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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今日(十月三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梁繼昌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雖然本港於二○一二年四月制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第615章),收緊有關打擊清洗黑錢活動的法例,但巴塞爾管治研究院於今年年初把香港的清洗黑錢風險程度評估為中度,香港在144個國家及地區之中的清洗黑錢風險排名第八十六。此外,在防止利用房地產界清洗黑錢方面,當局自二○○○年以來只曾向地產代理商發出三份有關打擊清洗黑錢活動的通告。根據財務行動特別組織在二○○八年七月發表的相互評核報告,在二○○三至二○○七年期間,地產代理只曾作出一次可疑交易舉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二○○八年以來,每年聯合財富情報組接獲多少宗可疑交易舉報,當中有多少宗是由地產代理作出;

(二)自二○○○年以來,因沒有遵守上述通告所載防止清洗黑錢的原則而遭地產代理監管局的紀律委員會紀律處分的地產代理數目為何;

(三)政府將會採取何等措施以加強房地產界的識別客戶程序、交易監察及舉報制度,以打擊利用房地產界清洗黑錢的活動;及

(四)政府會否研究是否適宜規定持有本港住宅物業的離岸工具在土地紀錄披露其股東姓名/名稱,藉以提高地產交易的透明度?

答覆:

主席:

  作為國際金融中心,香港一直積極參與及配合國際社會打擊清洗黑錢的工作。香港建立了健全而且能與有關國際標準接軌的制度,透過立法、執法、監管金融機構、制定指引守則、宣傳及教育、及國際合作等範疇打擊清洗黑錢。有關制度行之有效,亦得到其他海外地區、國際組織及制定國際間打擊清洗黑錢/反恐融資標準的相關機構(包括「財務行動特別組織」〔下稱「特別組織」〕)的正面評價。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負責統籌香港整體打擊清洗黑錢/反恐融資的政策及推行特別組織的要求。保安局分擔推行部分打擊清洗黑錢/反恐融資的工作,其中包括特別組織就「指定非金融企業及行業」訂定的相關要求,包括就「可疑交易報告」、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落實有效的措施打擊清洗黑錢。地產代理屬「指定非金融企業及行業」之一,因此有關的措施亦適用於地產代理業界。

  目前,地產代理必須呈報「可疑交易報告」,有關法例的規定與特別組織的要求一致。根據《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和《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任何人士(包括但不限於地產代理)如知道或懷疑任何財產為販毒或犯罪得益,必須向聯合財富情報組披露有關資料或懷疑。

  除了上述的法例要求外,地產代理監管局於過去數年間共發出四份執業通告,要求業界採取預防清洗黑錢的措施,包括呈報可疑交易報告、客戶盡職審查和備存紀錄,及就實行有關措施提供指引,以防範不法分子利用樓宇買賣清洗黑錢。

  就議員的提問,經諮詢其他政策局,現答覆如下︰

(一)聯合財富情報組自二○○八年收到的「可疑交易報告」及由地產代理呈報的「可疑交易報告」數字如下:

可疑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交易                   (截至九月)
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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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
數字 14,838  16,062  19,690  20,287  17,795

地產 2     1     0     2     21
代理

(二)根據地產代理監管局的紀錄,二○一○年有一名地產代理持牌人因違反有關反洗黑錢的通告,被地產代理監管局的紀律委員會紀律處分。

(三)正如上文指出,地產代理與社會上其他界別一樣,必須遵守法例就呈報「可疑交易報告」的要求。為防範不法分子利用樓宇買賣進行清洗黑錢,地產代理監管局同時共發出四份執業通告,要求業界採取預防措施,打擊清洗黑錢活動。

  為確保「指定非金融企業及行業」遵守特別組織就打擊清洗黑錢的要求,保安局聯同地產代理監管局及聯合財富情報組在過去數年均一直合作,透過為地產代理舉辦培訓講座,加強業界對現時法例及執業通告內容的認知,及對樓宇買賣被利用作清洗黑錢的風險的警覺性。我們會繼續與業界攜手合作,協助「指定非金融企業及行業」更全面地履行特別組織有關的要求。

(四)香港擁有健全及可與有關國際標準接軌的打擊清洗黑錢制度。我們亦會繼續與有關界別合作,以符合特別組織就「指定非金融企業及行業」的要求。由於特別組織並沒有就持有本地住宅物業的離岸工具需要在土地註冊紀錄中披露其股東姓名的要求,故此從符合特別組織要求的角度而言,我們沒有計劃研究有關建議。



2012年10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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